趙老先生的夫人孟老太去年4月去世。3個月后,孟老太的護工王女士持“代書遺囑”,將趙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2萬元房屋補貼款,并確認趙老先生名下一套房屋的一半產權歸自己所有。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確認“代書遺囑”無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1年7月,通過街道介紹,王女士到趙家擔任孟老太的居家養老護理工作。王女士在法庭上稱,由于對自己多年來的精心照料深感滿意,孟老太于2006年5月立下一份“代書遺囑”,將她所有的財產交王女士繼承。因為趙老先生從原單位領取了4萬元住房補貼,并有一套房屋,因此要求依據孟老太的“代書遺囑”,繼承上述財產的一半份額。
而趙老先生向法庭辯稱,“代書遺囑”是原告偽造,并非孟老太的真實意思,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查清“代書遺囑”的真偽,經被告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遺囑”上孟老太的簽名、指印及文字形成時間作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遺囑”上的簽名與雙方一致認可的比對樣本不是同一人的筆跡;指印由于缺少比對樣本無法檢驗;文字形成時間難以作出結論。原告對此鑒定結論表示異議,要求重作筆跡鑒定和指印比對。法庭不允許重作筆跡鑒定,但同意由原告提供指印樣本再作鑒定。但是,至法庭規定的期限屆滿,原告沒有提供可供比對的指印樣本。
法院認為,代書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原告提供的孟老太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依法應當確認為無效遺囑。由于選定的簽名比對樣本事先經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且無證據證明原比對樣本的簽名不是孟老太所寫,所以原告重作筆跡鑒定的要求難以準許。而指印的有無對“遺囑”的效力并不構成影響。
(文中人物為化名/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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