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愛情合同”是讓愛保質的憑證,還是為得到某種利益的手段?半年前簽下愛情合同的劉濤,看著印有自己手印的合同沉思。半年前,與他在一起將近3年的女友張琳即將分手,對方找來律師簽下合同,稱分手后房產歸女方所有,賣掉后補償他5.5萬元。如今,房子被賣掉,張琳卻不知去向。
20歲時與女友一起買房
劉濤今年22歲,在他19歲的時候,在網上遇見了比他大一歲的張琳,兩人后來成為戀人。2007年底,兩人看中了江北價值31萬元的房產,女方出錢20余萬元交了首付,當時就協議余下的按揭由劉濤負責。但不久后,張琳就將所有的余下款項交完,劉濤只繳納了4000元左右的按揭。
今年5月,雙方的關系漸漸到了快分手的地步,突然,張琳找來律師,并跟劉濤協議簽下一紙愛情合同。
愛情合同協議房產歸屬
“現在想起來,才覺得她找我簽這張合同是有目的的。”昨日中午,劉濤來到渝中區大坪一律師事務所。記者看到劉濤拿出的那張“愛情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兩人繼續談戀愛到結婚,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如果不結婚,房子歸女方所有,女方如將房子賣掉會補償5.5萬元給男方。
劉濤說,購買房子的時候他們兩人共同簽了名字,如果賣房,也必須有兩人簽字才行,“可能是為了賣房才讓我簽的這個合同。”劉濤說后來他就沒再見過張琳,只在網上碰見過張琳兩次。9月底房子賣掉,房款隨著張琳一同“失蹤”,她的手機號也換了。
律師:這個合同有法律效力
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稱,該合同是一個將人身關系作為所附條件的合同,而履行義務的方式則是債權債務形式,結合雙方在房產證上的署名情況,應認定其有效性,女方應該支付5.5萬給男方,男方可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此糾紛。
(劉濤及張琳系化名)
-寫“準夫妻”名字
房屋將被認定為共有財產。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兩人結婚后,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但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雙方結婚的目的,雙方又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
-寫父母名字
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若雙方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部分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寫某一方及其父母名字
房屋將認定是這一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不因結婚而共有。但如果婚后由夫妻雙方還貸,離婚時另一方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部分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寫雙方及父母名字
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以及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如果婚后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后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部分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只寫一方名字
這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若由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雖屬于產權證上所載一方,但對方可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重慶時報 黃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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