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者交付購房首付款后,由于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而沒能及時還款,房產公司就此沒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子,購房者遂告房產公司交房違約。而該房產公司以購房者沒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又反告購房者。近日,經合肥市廬陽區(qū)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xié)議。
據(jù)了解,2007年11月11日,家住合肥市長豐縣的攀緣(化名)在合肥市某小區(qū)買了一套住房,當時就和合肥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規(guī)定交房日期為2008年1月11日。攀緣首付30余萬元,余下的購房款由其向銀行申請按揭還款。
但因為申請按揭貸款的時間比較久,攀緣沒能在合同約定期間把欠款打入房產公司賬戶,房產公司于是未在約定時間向其交付房屋。直至去年7月5日,延期174天后,攀緣才把自己的房子拿到手。因此,攀緣將該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0449.8元。而房產公司認為,攀緣直到今年的6月29日才辦好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嚴重逾期支付房款,遂反訴要求攀緣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0100元。
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該房產公司代攀緣支付其購買的房子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業(yè)管理費用。(江淮晨報周袁、張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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