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中環墅自去年以來就因為大面積的漏水問題紛爭不斷,雖然漏水修復工作正在進行,但關于質量問題的賠償、補償問題,業主和開發商之間又起紛爭。不少業主表示,開發商與業主玩賠償字眼,既沒有根據合同上延遲交房造成的違約進行賠償,對各個業主之間的補償也存在厚此薄彼的嫌疑,令人難以接受。
背景回顧
500萬別墅如同沐浴水中
近日家住長城中環墅的鄭先生告訴記者,自己所購的一套別墅自今年6月交房就出現漏水現象,露臺、窗戶多處都有明顯的滲水痕跡。在向開發商反映情況過程中,鄭先生發現漏水的情況十分普遍,整個社區300余戶業主都在反映同類問題。
據悉,某位業主因為所購房屋地勢處于整個社區的低部,底樓三面墻全部滲水,墻面出現酥爛,碰一碰就掉落粉塵,墻面與地面接縫處有積水。三樓過道的墻面全部滲水、發霉,再滲到二樓。令業主不安的還有開發商的態度,據不少業主透露,出現漏水問題初期,開發商并沒有進行徹底的修繕工作,不少業主墻面的水漬表層出現被白粉粉刷的痕跡,但下雨后問題再次出現。目前開發商派人來檢修,但是結果尚未知曉,面對高達500萬買下的房子遭遇這種問題,業主心里的怨懟十分明顯。
此外,也有業主指出,長城中環墅車庫積水問題十分嚴重,遇到下雨,車庫積水嚴重,車基本浸泡于水中,這種情況令業主擔心愛車的安全。業主表示,開發商方面曾表示車庫積水是因為張江地區地下水管問題造成,開發商要進行協調,但是這種解釋無法令業主心安。
業主質疑
補償,不該因人而異
不少業主反映開發商在補償問題上厚此薄彼,一些前期鬧得很兇的業主補償額度很高,但對于目前正處于談判中的業主,采用8000-9000/月不等的補償合同。至于房子出現的漏水問題,據業主透露,開發商正處于修理之中,具體情況至年底才能揭曉。
某位姓王的業主表示,雖然大家都不知道首批業主具體的賠償額度,但是在談判中,開發商方面的工作人員曾表示,因為有一部分業主率先接受補償條件,對開發商的協調工作起到表率作用,采用獎勵式的補償是應該的,后期不可能再有相同額度的補償。
根據業主提供的資料,目前開發商提出的補償條件是,面積大于160平米,有車庫的業主(車庫存在積水問題),每戶每個月賠償9000元,小于160平米無車庫業主每個月賠償8000元,賠償起始日期為6月,即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期,時間跨度為6個月左右,也就意味著每家的賠償額度為5萬。但是,接受補償后,業主必須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即不能再對漏水問題提出主張。再出現此類問題,2010年再作協商。
而且有業主指出,開發商以半年作為補償期限是不合理的,因為目前小區地下車庫存在嚴重的積水現象,據開發商透露車庫正常使用要到2011年6月,車庫的產權是業主買斷的,長達2年無法使用,賠償又該如何計算。
文字游戲,引出15萬價差
令不少業主有異議的是,為什么大面積的漏水問題,開發商只愿意承擔補償責任?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主表示,雖然開發商在6月已經交房,但是這種漏水現象導致業主無法入住,事實上其沒有具備交房的條件,開發商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如果違約,開發商要承擔每天萬分之四的賠償,按照每套270萬-600萬不等的購房款,賠償額度至少20萬。但是如今開發商卻認定自己只承擔補償,償付金額降低了15萬,對業主有失公平。
開發商回應
只補償,不賠償
對于業主提出補償和賠償的質疑,開發商負責補償事宜的周先生表示,公司如期交房不存在違約,目前提出的補償條件已經非常優越,根據合同如果發生漏水,開發商只需承擔修復費用10%的補償,如今每戶5萬元左右的補償已經表達出公司對業主的誠意。至于為何每戶人家出現不同的補償標準、交房以及修復工程等相關事宜進展,該人士不愿表態。
律師提醒
交房標準存在漏洞
上海匯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俞杰明認為,法律上認為開發商具有房屋交付許可證,就認定其具備了交房條件,在司法中,這的確被視為是否交房重要依據。但根據現實情況,交房后門窗損壞、地板擱空、漏水,情況不同就應該有不同的認定,諸如大面積漏水導致的無法入住,應該視為不具備交房資格。但是目前對房屋交付認定“一刀切”,實際是存在誤區。開發商之所以只承擔補償,也是出于對質量責任的規避,消費者有權根據損失向開發商要求賠付,至于開發商提出接受賠付就要簽訂協議,表示今后出現質量問題不予權力主張,這種合同本身不具備法律約束。
記者手記
莫把業主當成談判對手
房子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中環長城墅的開發商是深圳上市企業,作為一家品牌企業,關鍵之處是如何承擔應負的責任,把因這件事情對自身的影響減到最低,體現一個成熟企業面對危機所應有的擔當和責任。如果總是把業主當成談判的對手,那么即使在談判桌上贏了,在市場信任上失去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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