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諒因為不滿拆遷標準,在記者、鄰居面前“揚言”要搞爆炸,將照片寄給有關部門,并沒有造成社會恐慌等嚴重后果,充其量是情緒發泄,要挾拆遷方。故其行為不應構成犯罪。
去年初,北京大興區村民李國諒的家遇到了拆遷,但其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拒簽協議;此后,在7月其對記者表示,如果政府強拆,他將點燃家中存放的汽油瓶。8月10日,李國諒被警方帶走,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兩瓶汽油和沒有燃氣的煤氣罐。大興檢方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起訴李國諒。李一審被判刑一年三個月;上訴后,二審撤銷原判。25日,大興法院重審此案。(11月25日《新京報》)
李國諒涉嫌的這個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三)》中規定的:編造爆炸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理清一下其中的邏輯:檢方指控的罪名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所以李發布的信息應該是“虛假”的,即表明李并沒有爆炸的意圖,而汽油等物證,也正是此罪名的否定性證據。若李真想搞爆炸,那就構成爆炸罪,但李沒有著手實施爆炸,故爆炸罪不成立,且檢方也沒有指控。
此罪屬于結果犯,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本身,并不足以構成犯罪,只有當其產生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我們參照近年來的相關判例:有去年汶川大地震期間傳播地震虛假信息,引發群體恐慌的;有在飛機上自稱帶了炸彈,造成飛機迫降的;有用電話謊稱超市有炸彈,警方出動疏散人群的……其共同點就是雖然信息是假的,但的確造成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所以有必要定罪科刑。
相比之下,李國諒因為不滿拆遷標準,在記者、鄰居面前“揚言”要搞爆炸,將照片寄給有關部門,并沒有造成社會恐慌等嚴重后果,充其量是情緒發泄,要挾拆遷方。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否則,就可能造成“因言獲罪”,這不見容于現代法治。
而且,刑法應體現謙抑的原則。在拆遷矛盾成為社會焦點,拆遷制度本身有著嚴重問題的情況下,應本著“慎刑”的原則,避免刑事介入激化社會矛盾。
此外,據報道,目前李的房子早已被拆除,但至今一分錢補償款都沒拿到,工作也沒有了,他只能跟母親在外面租房。此前,大興法院已判定原拆遷許可證違規,但不予撤銷。且不提這些拆遷方的“瑕疵”,目前房子已被拆遷,即李已經履行了義務,那么拆遷方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交付補償款。如果拆遷方還自認為是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框架下,在進行一個“民事”交易行為的話,就應該立即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而不是等待李國諒的刑事判決結果,這個刑事案件跟拆遷方沒有關系,拆遷方不應為難李國諒。
□黑格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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