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4萬元買一套預售的商品房,可交付期限過了232天仍未見到房子,無奈買房人將房產商告上法庭。昨日,鞏義市法院對這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房產商支付違約金10901.99元。
去年4月初,38歲的張某看中了鞏義東區開發的樓盤,每平方米2064元。4月中旬,張某選中了一套建筑面積116.6平方米的房子,總價24萬元,張某首付10萬元,余款辦理了銀行按揭。張某與該房產商約定房子于去年9月30日之前交房。去年12月29日,張某所購房所在的6號樓竣工驗收合格,房產商于2月24日通知入住。今年2月,張某去辦理入戶手續時,發現社區花園不僅綠化效果沒完成,連路面都沒修好,所購房樓前甚至還有大坑,與宣傳效果相差甚遠。張某未去辦理交房手續。其后雙方因違約金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今年5月12日張某將該房產商訴至鞏義法院,要求索賠違約金1.6萬余元。
鞏義市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原告房屋,屬違約行為,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原告違約金10901.99元。 (記者 王晉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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