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4萬買了一套116.6平方米的預售商品房,可交付期限過了232天也未見到房子,于是買主一紙訴狀將房產商告上法院追討違約金。27日鞏義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房產商支付買主逾期151天的違約金10901.99元。
鞏義市民張某去年4月初看到了某房產商預售其開發的樓盤宣傳廣告,去年7月7日他與房產商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所購商品房于去年9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
去年12月29日張某所購房所在的6號樓竣工驗收合格,房產商于今年2月24日在省會某知名報紙上刊登了公告。
可張某看了后,發現現實與宣傳效果相差甚遠,就未去辦理交房手續。其后雙方因違約金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今年5月12日張某將房產商訴至鞏義法院,請求判令房產商支付從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的違約金16100.6元。
庭審中,房產商辯稱,在施工期間,因汶川地震、政府創建等不可抗力和政府行為影響了施工進度,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只口頭辯稱,未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房產商提供的證據不足,故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而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故違約金應從2008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公告規定的交付截止日2009年2月28日(151天),為1090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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