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通過中介公司求租房屋,中介公司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便收取胡女士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5000元。胡女士認為中介公司業務操作流程不規范,便決定不再與其合作。當她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款時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胡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服務費及定金。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胡女士起訴稱,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動聯系胡女士并帶她看了一套房子。8月19日,分公司在沒有與胡女士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或合同的情況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務費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兩張收據。后胡女士經了解得知,該公司的業務操作流程極不規范,便決定不再通過其尋找房源。胡女士找到分公司要求退還所交的5000元,但遭到拒絕。胡女士認為,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文本,沒有形成租賃房屋的事實,分公司沒有依據收取該筆費用,因此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5000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房地產經紀公司辯稱,2009年8月18日,公司業務員帶胡女士的哥哥看了一套房,后簽訂了承租人委托確認書。次日,胡女士與其哥哥來到該房屋,看房后稱房屋內需要配備雙人床及空調,并要求修理陽臺窗戶,雙方達成共識后,胡女士交納了定金和中介服務費。8月21日,分公司通知胡女士驗收房子時,胡女士稱不租該房屋了,并要求退還其交納的費用。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為是胡女士單方違約在先,因此不同意退還費用。法官經過調查發現,原告與被告之間未簽訂居間服務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礎上,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房地產經紀公司未促成胡女士與房主簽訂租賃合同,故無權收取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據此,法院判決房地產經紀公司退還胡女士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共計5000元。房地產經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雪潔)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