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物業費“真實成本”調查》接續報道:同一個園區內,一期A價格,二期卻是B價格
物業費,你何故千姿百態?
昨日本報《沈陽物業費“真實成本”調查》及《業主:1.8元物業費難說合理》一文見報后,引起許多萬科業主的強烈反響,他們紛紛聯系本報對不同標準的物業費提出質疑。1.3元、1.8元,為何同一開發商的不同樓盤,會收取不同標準的物業費?物業費收多少,到底應該誰說了算?隨后,記者對沈陽市眾多樓盤進行了調查,發現同一開發商不同樓盤的物業費都不盡相同,甚至還有同一園區收取不同標準物業費的現象。
標準不一的物業費
萬科城的業主張先生看到本報的報道后,才知道四季花城的物業費原來只有1元/平方米,即使提價后,也僅有1.3元/平方米。張先生十分不解,為何萬科城的物業費收取1.8元/平方米,難道說,萬科城的物業服務,與四季花城的標準不一樣嗎?
魅力之城的馬先生更表示,魅力之城位于四季花城北邊,從區位上說,離市區更遠,但物業費卻更貴,為1.8元/平方米。而魅力之城的物業服務設施卻跟四季花城相去甚遠,沒有中央公園、歡樂谷、籃球場、游泳池、健身房、網球場,僅有一個棋牌室。那貴出來的0.5元,又體現在何處呢?同樣,住在渾南萬科深藍的韓女士非常納悶,為何深藍的物業費是1.5元/平方米,這個標準是怎么來的呢?
隨后記者調查了鐵西、渾南幾大知名開發商樓盤,發現不僅同一開發商不同樓盤收取不同物業費,甚至還有同一園區的物業費,因為銷售時間和入住時間不同,也不盡相同。
物業費應隨樓價上漲?
造成物業費千姿百態的主要原因,是物業費居然隨著樓價一起上漲。記者調查了許多樓盤后發現,一個開發商開發一個項目,分數期銷售,一期是一個物業費標準,銷售二期時,會提高一些,三期再提高一些……如此一來,同一樓盤的不同期房,就需要業主繳納不同標準的物業費。
四季花城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個沈城北部地區的超級大盤,分數期銷售,物業費隨銷售時期不同,原來分為1元、1.3元/平方米兩個標準,最有趣的是,當魅力之城開始銷售時,四季花城還有尾盤正在銷售,這就造成了兩個相似的樓盤,同一品牌開發商、物業,卻出現了兩種物業費標準。
開發商新開樓盤,都會成為其上調物業費,這近乎成了一種“潛規則”。而眾多購房者在購房、收房時,都必須被動接受這一變化。
業主質疑費差價40%
魅力之城業主馬先生為此特定詢問了物業公司,為何和四季花城有差價?工作人員回答說, 物業費的標準金額都是經過物價局批準的,小區是后建的,所以物業費貴,而且后招物業工作人員工資上浮,管線折舊不同,所以物業費不一樣。
馬先生對這樣的回答非常不滿,萬科是一個極其規范的上市企業,在沈陽同樣一個城市相似度極高的兩個樓盤,所處的人力資源環境都是一樣的,而且折舊費用也應該新園區低于舊園區才對。萬科旗下的物業,收費標準理所應當是一樣的。而同一城市的相似樓盤,只是一個晚完工兩年,物業費相差幅度超過40%,能說得過去嗎?
物業公司應公示明細
張先生說,購房者在購房時,無法干涉開發商對物業的定價,只得接受。而入住先期,同樣無權改動物業費,收多收少,完全由開發商說了算。成立業主委員會后,原則上業主可以通過業委會表決方式,摒棄原有的物業,另新聘物業,但事實上,業委會淘汰原有物業的幾率很低。
韓女士認為,業主應該對物業費具有充分的發言權,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公布物業費使用明細,業主有知情權,而事實上,萬科極少向業主公布物業費使用明細,多數業主都是繳完費后就一了百了。
物業費到底按什么標準收?如何杜絕同一品牌物業不同標準的現象?物業費的使用去向是否該公示?如此之多的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探討、解決。(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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