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去年審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分析后發現,近半數糾紛產生在房屋交付環節,購房人多以開發商延期交付商品房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針對此類糾紛提醒,起訴時應注意區分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責任與維修責任,對于房屋僅存在質量瑕疵,不影響正常使用的,購房者不要意氣用事輕易拒絕收房。
法官介紹說,這類訴訟包含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購房人交付房屋,購房人以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為由提起的訴訟。這種情況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實際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訴求一般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購房人勝訴率較高。
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購房人交付房屋,但購房人認為房屋并不符合交付條件,以開發商未交付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為由提起的訴訟。這種情況中雙方爭論焦點集中在購房人是否有權拒收房屋,由于購房人取證意識不高,同時合同中關于房屋交付條件的約定通常比較簡單,購房人的勝訴率相對不高。
法官建議如遇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購房者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收房通知書及郵寄單等。在與開發商工作人員共同驗房時,對于房屋存在問題應及時在驗房單中列明,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可拍照、攝像取得視聽資料,對于可能會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質量問題,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作為在日后與開發商協商或訴訟過程中的證據。
法官提醒,購房者應當仔細閱讀合同中對于房屋交付條件的約定,在合同有約定而開發商未按約定履行房屋交付條件,或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嚴重到足以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拒收房屋并主張損失。而在房屋僅存在質量瑕疵,可通過維修解決尚不足以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不要意氣用事輕易拒絕收房,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解決。否則,可能承擔受領遲延的不利后果。(記者邱偉 通訊員周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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