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漏成了“水簾洞”,開發商一直不給修,最后還要拿保修期說事;開發商延期交房,合同上雖有規定,但仔細看來一次只賠幾十元;通過中介買二手房,簽完合同后事先不知道的“遺產稅”、“貸款費”等各種費用紛至沓來;通過開發商改購房合同,原房主拿款走掉,購房者成為銀行和開發商索賠的對象……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火熱的房地產市場背后各種“潛規則”一直困擾著購房者,在此我們通過一些事例,提醒市民在購房中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收了貸款費還可收“返點”“許多中介都會讓購房者交貸款費,其實這都是中介自己的規定,銀行根本不收此項費用,許多購房者不知道就交了。”一位中介人士胡先生向記者透露,如果是不知情的購房者,中介就全部收,如果是認識的人或是知情人,中介就少收一些或者免掉。這項費用,一般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有時就是幾千元。
“銀行貸款是不收貸款費的,中介收與我們無關。”一家銀行的信貸部人員告訴記者。
胡先生說,對于評估費,中介經常收幾千元,實際上評估公司只收幾百元,比中介所收的要低得多。“如果你看完房子中介就接到電話說又有人愿意加價購買,這時你不要倉促決定,打電話的很可能是托兒;如果你不買,兩三天后中介還會給你打電話。”胡先生說。
胡先生說,如果對方非要收貸款費等,可以讓他們出示銀行的發票等,他們肯定出示不了,因為銀行根本不收。
“貸款從中介走,中介除了收貸款費,銀行還要給中介一定的‘返點’,因此,這也是中介非要購房者從他們那里貸款的原因。”□律師提醒買房合同要約定中介責任律師告訴記者,目前許多中介在簽訂三方合同時對自己沒有任何違約規定,只收中介費,出了問題自己一點責任也不負,對此購房者可以通過附加條款的形式補充。還有的中介,出現了偽造“遺產稅”等稅種,向客戶多收錢,對此也要防范。同時為防止各種附加費用,可以事先向房管、法律和銀行等業內人士咨詢,了解了情況,就可以有效防范。
律師提醒看清合同條款防“陷阱”“從我們所接觸到的訴訟來看,購房者在簽合同時最常犯的錯誤就是買房時只關注價格和位置,對合同的各項條款不注意看,直到出了問題才去看合同,給維權帶來困難。”省城的王輝律師說,在購房合同中,購房者最常遇到的“陷阱”就是在違約賠償方面。目前,對于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開發商提供的購房合同中有規定,有的是按逾期天數賠償,有的是固定支付,消費者最常吃虧的是后一種。許多購房者以為有了違約規定自己就能得到賠償,殊不知許多開發商故意把固定支付的比例規定得過低,例如是總房款的千分之一,有的甚至是萬分之一,開發商違約有的只需支付幾百元錢。而購房者如果不注意,很容易在這種條款上吃虧。
案例1:
新房漏水不給修無奈住在父母家“請您來看看吧,我們的房子都快漏成‘水簾洞’了,兩個陽臺全部漏水,廚房和衛生間也經常往下滴水,一到夏天房子根本就不能住!”近日,市民楊女士向記者反映了自己的煩惱。
13日下午,記者來到了位于省城北部柳云村附近的五柳莊花園,一進小區5號樓4單元601楊女士的家中,早已等待在此的楊女士就十分無奈地向記者介紹起了房子漏水的情況。
記者看到,房子是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每個臥室都帶有陽臺。
“你看看吧,兩個陽臺全都漏水,一到夏天兩個臥室的地板、窗臺、窗簾包括家具都會被水給泡了。”在西側的臥室,楊女士指著陽臺屋頂說。記者看到,陽臺上方的墻壁有多處被水泡過的痕跡,大片的水漬還清晰可見,有的墻皮已經泡起,脫落,有的地方還可以看到裂縫。在衛生間和廁所里,記者看到屋頂都出現了類似臥室里被水泡過的痕跡。
楊女士說,房子從第一年入住就漏水,從那時起他們就不斷找物業和開發商要求維修,開發商也來看過幾次,說七樓的陽臺窗戶上安了防盜網,沒法維修,最后干脆沒了消息。因為漏雨嚴重,房子買了多年就沒怎么住過,現住在老人家里。
根據楊女士提供的維修人員的電話,記者聯系了開發商山東省建設建工(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
“這個事情我需要再了解一下,如果是我們的問題我們肯定會負責任的。”這位負責人說,他會再了解房子的具體情況,近日給楊女士一個答復。
案例2:
晚交房一年多,購房者只拿到720元賠償許多市民買的是期房,無法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于是就會經常出現開發商逾期交房或逾期辦房產證的問題。許多購房者在遇到此類問題后,想按合同辦事,但發現合同上規定的違約數額少得不值一提,有的購房者害怕打官司麻煩,干脆放棄維護權利。
郭小姐2007年在省城東部購買了一套98平方米的期房,總價近60萬,合同中約定2008年12月28日前交房。郭小姐告訴記者,在簽合同時,她也害怕會出現逾期交房的情況,特地問了售樓人員,“當時售樓小姐說合同上有相關條款,如果逾期,開發商會定期按比例賠錢。”郭小姐說,售樓人員這么一說,她也就放心了,大體掃了一眼合同條款就簽了。
但到2010年春節,已經延期交房一年多了,郭小姐還是沒有拿到鑰匙,而售樓人員也一直用各種理由推,最后干脆不接她電話了。
在這種情況下,郭小姐決定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想到合同上對違約有規定,于是她趕緊拿出來讓律師看,但律師看完后告訴她,她算被這份合同給“陰”了。
郭小姐仔細一看,才發現上面寫著,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按每月房款總數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郭小姐算了一下,60萬元房款,自己一月只能得到60元錢違約金,一年自己得到的違約金只有720元,打官司,看來根本就不值得。
案例3:
交了中介費,各種后續收費都來了在省城的二手房交易中,90%的交易要通過中介來完成。許多購房者覺得給中介交了中介費就可以了,殊不知,還會遇到不少附加收費,有時都快趕上再交一次中介費。
“通過中介買了一次房子,可把我氣死了,原以為交了中介費就行了,沒想到中途又出了這么多費用,現在我和中介還僵持著。”近日市民劉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
今年初,劉女士通過某房產中介買解放橋附近的一套房子。簽完購房合同并交了8000多元中介費后,到貸款環節時,中介提出30萬元貸款必須從他們那里走,讓劉女士按照1%的比例交納3000元的貸款費。劉女士覺得價格太高,于是提出自己貸款。但中介表示不行,因為合同中有條款規定由中介辦理一切手續,如果劉女士不從他們那里貸款就是違約,由此導致交易不成劉女士要負責任。為此雙方拖了起來。
劉女士說,不光是貸款費,中介后來還要收她2000元的評估費,而她自己從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得知可能只需要幾百元。
市民孫先生也反映遇到類似情況,簽了三方協議后,中介陸續又向他收取了2000多元的評估費、3000多元的貸款費等各種費用,而自己事先對這些費用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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