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棟,溫州永嘉人。近一個多月來,王錫棟一直在忙于退掉他在下沙某樓盤買的一套房子。自4月16日簽合同起,他已付了55萬元的首付,但他現(xiàn)在不想要這套房了,原因也很簡單,因為這套房是“二套”。
記者從浙聯(lián)律師事務所獲悉,隨著樓市調整,杭州不少投資客集中的樓盤遭遇“退房門”。其中,王錫棟所購買的下沙一樓盤特別典型,據(jù)律師統(tǒng)計,該樓盤組成了一個多達百人的退房團,其中80%左右是溫州人。不過,開發(fā)商辯解說,真正提出退房的大概幾十套。
購房者說:“首套”變成“二套”,我不想要了
王錫棟向記者陳述了整個過程。
4月11日,在溫州獲知這一樓盤信息并實地來杭州看過房子的王錫棟,掏出10萬元訂金定下了下沙一樓盤二期1幢1單元3001室,面積不大,只有92.14平方米,總價182萬元。
王錫棟說,當初之所以買這套房子,主要是因為下沙大學比較集中,這套房子可以讓現(xiàn)在讀初中的孩子以后讀大學時用。
4月16日,該樓盤相關人員到溫州為溫州客戶集體簽約。據(jù)銀行人員查證,王錫棟在永嘉的自住房曾經(jīng)申請過公積金貸款,但在杭州未有記錄。當時銀行表示,可以給予首套的政策,首付三成,合計55萬元,利率為基準利率的8.5折。
當時,雖然二套房首付提高的新政已經(jīng)出臺,但市場尚未反應過來,高溫未消,加上現(xiàn)場氣氛很熱烈,幾十人排在后面等著簽約。也許心里比較急,再加上銷售人員催得急,王錫棟沒多想就簽了字。
一個月后,王錫棟接到了銀行的電話。銀行方面表示,現(xiàn)在政策執(zhí)行得嚴,下沙的這套房子只能算作二套。按照新政,二套住房需首付5成,利率提高到基準利率的1.1倍。
“按照5成計算,首付一下子提高到91萬。且不說提高的利率,就按首付看,我也承受不起!蓖蹂a棟決定退房。
5月中旬,王錫棟正式向開發(fā)商提交退房的書面申請。但截至目前,開發(fā)商給他的答復還是“自籌資金想辦法解決”。
開發(fā)商說:購房者退房有故意成分,我們不給退
其實,王錫棟只是該樓盤眾多退房者中的一個。
吳桂珍,杭州下沙某市場經(jīng)營戶。4月14日,她付了20萬訂金買了該樓盤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子。
據(jù)吳桂珍介紹,她在下沙已有一套房,但未申請過貸款。簽訂意向書時,開發(fā)商告訴她,像她這種情況,可以申請首套房按揭,首付3成即80多萬?墒,政策頻出,吳桂珍心里七上八下,要求開發(fā)商給出“按照首套貸款”的書面承諾才同意簽合同,否則就退房。
該樓盤的銷售部經(jīng)理葉松向記者核實了這兩宗案例。
“我們樓盤的確遭遇了一撥退房潮:明確向公司提出書面退房申請的有五六個;因為想退房導致簽了合同但沒有放款的也有10個左右;但為數(shù)最多的還是簽了意向但沒有簽合同的20多個溫州客戶。所以算上已簽合同的和沒簽合同的,真實的退房量差不多在幾十套左右吧!比~松說。
葉松表示,新政后,他們公司也對新政引發(fā)的退房狀況很頭痛,目前公司基本已有了一個態(tài)度:簽了意向沒簽合同的一律給予退房;簽了合同的則區(qū)分對待,確實因新政變化沒有支付能力的客戶準予退房,但因擔憂房價下跌而假裝“不符合條件”的購房者不準退房。
葉松如此解釋他們認為的“惡意退房者”:比如王錫棟,葉松認為,4月14日國務院辦公會議宣布二套房首付提高到五成后,各家銀行都有一個緩沖期,像王錫棟如果抓緊向銀行提供資料,其實還是可以按首套辦出按揭的。但王錫棟故意拖延時間,直到辦不出首套。至于吳桂珍,他認為,現(xiàn)在銀行都是依據(jù)資信系統(tǒng)的貸款記錄來確定首套或者二套客戶,吳桂珍硬是要求開發(fā)商給出承諾,有點牽強。
律師說:不可抗力,可以無條件退房
下沙該樓盤的大量退房,也造成這批房源成交的不理想。據(jù)杭州透明售房網(wǎng)顯示,目前出售的房源預售證申領時間分別為今年3月12日和2月15日。2月15日這批房源385套房子可預售147套,成交率為62%;而3月12日這批房源成交至今為零。
記者了解到,新政后,盡管二手房的退房案例也不少,但一般都可以由當事雙方協(xié)商解決。而一手房這邊,由于開發(fā)商比較強勢,一般都僵在那里,解決率極低。
據(jù)浙聯(lián)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戴和平介紹,他是在一周前接觸到這個退房團的。據(jù)戴和平提供的該樓盤購房合同,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欄中,記者看到這樣的約定:如買受人申請按揭貸款額度與銀行批準額度產生差額或未獲批準,買受人應在接到銀行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籌資金補足差額,履行支付。如逾期付款,將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應該說,按照合同約定,退房者貌似沒有充足的理由退房,因為開發(fā)商的條約已將其制約住了。但戴律師認為,這樣的條約本身是不對等的,只要購房者是在4月17日新政出臺前沒完成按揭審批的,都可以無條件退房。
據(jù)戴律師介紹,他這一判斷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是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睆埢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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