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條例
地基內按房價罰款
地基外將予以強拆
地基
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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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外擅挖地下室
將強制回填拆除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將進行三審。在昨日的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開文向大會報告了三次審議稿內容。三次審議稿規定,危及公共安全、違法建筑超出規劃核實確定的建筑基底范圍部分,當事人不自行回填或拆除,政府將予以強拆。
高檔小區擅挖亂搭嚴重
該條例草案一審、二審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擅挖地下室”的處置意見仍不統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洪又率領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就住宅小區違法建設問題,前往北部新區調研。蔡開文說,“通過走訪調研了解到,當前,有的高檔住宅小區,違法建筑占到了六至七成。”
在二審中,有人提出,擅自修建地下建筑物,應當一律予以強制回填。同時,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擅自開挖地下室的罰款,還應該加重。
9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三次審議稿。
擅自“長高長胖”將沒收
項目建設單位,擅自調規,引起建設工程“長高”、“長胖”的行為,三審稿在二審基礎上作了一定修改。
三審稿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但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改變建設工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件、附圖等進行的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予以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將予以限期改正,并將處以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違法建筑已成既定事實,不能改正的,三次審議稿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擅自調規建的違法建筑物,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先予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沒收違法建筑實物或違法收入,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今天進行分組審議
昨日,本報9版刊發了《主城區住宅小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辦法》(下稱《辦法》),對業主私挖亂建的違法建筑作出了分類處理規定,規定了六類必須拆除的違法建筑,這在三審稿中也有明確規定。對于《辦法》規定的被沒收的違法建筑處置,可以通過拍賣、拆除或回填、用于公益事業等,三審稿還沒有作出規定。
今天,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對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將再次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進行討論、修改,予以完善。在該條例草案生效后,《辦法》將自動終止。本版文/本報記者 羅強
處罰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處理擅挖地下室等違法建筑,宜“從嚴查處、分類處置”。三審稿規定,負責組織查處的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對擅自修建地下建筑物,應責令停止建筑,限期回填或拆除。
相對于二審稿,三審稿最大的一個修改是:當事人擅自開挖的地下室,沒有在限定的時間內回填、拆除,而且違法所修建的地下室,處在規劃核實確定的房屋本身建筑基底范圍內,按違法建筑面積大小,有多少平方米,就按違法建筑所在的房屋市場價,違法建一平方米就罰一平方米的款。
疑問:當事人擅自開挖的地下室建筑,沒超出房屋本身的建筑基底,又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在按房屋市價罰款后,是否可辦理相關產權手續,三審稿尚未明確。
2
地基內擅建地下室
按房屋市場價罰款
擅自修建的地下室,超出了規劃核實的房屋本身基底,又如何處理呢?三審稿規定:
·當事人擅自修建的地下室,危及公共安全,或所修建的地下室,超出了規劃核實的房屋本身基底范圍部分,當事人又拒不自行回填、拆除的,政府主管部門將予以強制回填、拆除。
·強制拆除、回填所需要的費用由違法建筑當事人承擔。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主管部門可在違法建筑現場、媒體發布公告,要求當事人限期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少于十日。公告后,仍無法確定違法建筑當事人的,即可強制拆除、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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