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業主馮先生稱,小區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入住,地下停車最初實行臨時停車標準,100元/月。去年三四月份,物業通知業主北區地下停車場需要租賃,負一層車位臨時租賃1000元/月,常年租賃900/月;負二層車位租賃標準分別為700/月和600/月。
業主劉先生表示,周邊小區地下停車位月租多是400元,連星河灣也才600元。因此,物業給出的1000元/月標準過高。盡管小區入住已3年,但因入住比例達不到成立業委會的要求,業主維權一直處于自發狀態。據了解,附近的朝陽雅筑小區地上停車位150元/月;青年匯地上車位120元/月,地下車位320元/月。
小區物業公司一名負責人稱,關于停車位收費標準,物業最近一直在和業主代表協商。業主反映停車位不夠,實際上南區還有空余車位可供租賃,但南區停車費標準還未最終確定,目前僅收100元管理費。
事發后,物業公司一負責人出面接受調解。他表示,小區大門肯定不能打開,可提供另一處停車場讓業主臨時停車。業主代表提出,在停車費標準協商確定之前,如物業同意免費停車并書面保證,業主就同意挪車,此回應被物業公司拒絕。
北京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憲生認為,《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盡管開發商和物業有定價權,但肯定不能明顯過高。即使小區沒有業委會,每個業主也能以權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業主維權受法律保護,但不能間接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業主維權造成堵路也欠妥。
本報記者 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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