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買房時,必須提前給房子存上一筆“養老金”,這就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要用于將來房屋的維修。然而,當一些小區需要拿這筆錢給房子“養老”時,業主們卻遭遇了“存錢容易取錢難”的尷尬。從省有關部門了解到,截至去年底,全省共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0多億元,僅使用了350多萬元。業內人士認為,海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嚴格,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期盼降低支取標準。
和全國很多地方類似,海南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直在銀行“睡大覺”。對此,開發企業代表、市政協委員莫灝才建議,盡快出臺《海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降低資金支取標準。
據分析,海口市的中高檔住宅小區的外地業主和非常住業主,占比高達70%以上,無法滿足原國家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兩個“三分之二”的動用標準,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業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他認為,應降低兩個“三分之二”的標準,改為全體業主50%以上同意即可動用;或小區連續入住6個月以上常住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動用;或同一小區、不同樓宇可分別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當某一棟樓宇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時,取得該棟樓宇50%以上的業主同意即可。
近日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對《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后評估調研中,認為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維修資金難以發揮作用,計劃對該《條例》進行修改,并提交將于本月31日召開的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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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住宅區依法設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2004年7月20日,當時的海口市房產管理局出臺《關于依法收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規定當年8月1日起,海口市銷售的商品房,售房單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必須與購房者簽訂專項維修資金繳交協議,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專項維修資金。后來在實踐中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專項維修資金存在一定程度的資金風險,海口市規定從8月1日起,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對已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要在9月1日之前轉入海口市房產管理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賬戶,逾期不轉入的,將被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而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2008年2月1日起按新標準(60元/平方米)收取。(記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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