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再上市的新老辦法“分界線”延后了3天。原來規定分界點是2008年4月8日,現在改為2008年4月11日。
日前,市政府的政府公報中發布了《關于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的有關通知》。其中規定,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將延續“老辦法”。根據通知,在4月9日至11日的3天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適房家庭,如果將該經適房再上市出售,將享受到較少的補交款項政策。再次上市銷售經適房,只要房屋產權證滿5年、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簽訂“購買經適房合同”的日期即使過了4月8日老的分界點,仍執行老辦法,享受“上市成交價10%”的待遇。(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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