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1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日前下發有關通知規定,三種情形下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下發了《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通知強調,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還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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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先繳個稅再辦變更
記者昨天(15日)從國稅總局獲悉,個人股權轉讓完成交易以后,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并取得完稅證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這份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做了原則性規定。
據介紹,我國一年發生的個人股權轉讓數量相當巨大。目前,我國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按“轉讓財產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且個人股權轉讓具有偶發性和隱蔽性,轉讓價格又帶有主觀性,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難度。因此,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常見。
此次國稅總局下發通知明確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據了解,我國已經發生的最大股權轉讓繳稅案例,是北京大中電器創建人張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權轉讓給國美電器,繳納了5.6億元個人所得稅。(記者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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