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上海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這是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的《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試行)》通知中作出的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三)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但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外,還應根據情況提供證明材料:符合第(一)項的,應提供由區(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部分;符合第(二)項的,應提供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
符合第(三)項的,應根據不同的就業狀況提供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經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憑證》)和有效房屋租賃付款憑證。如,對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提供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對于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應提供當年度的納稅憑證;對于處于失業狀態的職工,應提供其戶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職工家庭收入證明。每月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后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
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職工,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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