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對于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不符合解除條件的不能解除。
意見要求適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的方法,妥善審理房地產案件。妥善處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不具備法定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以保證工程質量。對規避標準化法關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降低建材標號、擅自縮減施工流程、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危及建筑產品安全的行為,要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嚴格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責。對涉嫌利用虛假房地產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
意見要求,妥善處理房屋銷售廣告糾紛、認購協議中定金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房屋面積糾紛,制裁惡意違約行為,保護購房人利益。對于房地產開發商確因資金暫時困難未按時交付房屋的,要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對于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不符合解除條件的不能解除。引導當事人理性面對市場經營風險,共同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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