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幫助既不屬于住房保障對象、又一時無力進入市場購買商品住房的“夾心層”解決階段性居住需求有新舉措。昨天,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6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公布。
意見明確,本市企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者以舊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設單位租賃房,提供給本單位職工或園區內企業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短期租住。
根據意見,單位租賃房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按照“政府引導、規范運作,只租不售、封閉運行”的基本要求實行,以符合城鄉規劃、環保要求、基本設施配套條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基本原則。
意見規定,單位自用土地不足時,區、縣政府可統籌安排利用產業結構調整土地、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等其他兩類土地用于建設單位租賃房。
(上接第1版)經審核批準用于建設租賃房的單位自用土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其用地性質、土地權屬保持不變。
單位租賃房應提供給本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職工租住。具體申請租賃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并在單位范圍內公布。職工宿舍在本單位職工租住需求基本滿足的前提下,可由上級單位調劑使用,安排系統內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租住。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建設的,應供應園區內企業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或來滬務工人員租住。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市場化租賃宿舍,應優先提供給周邊產業園區、產業聚集區內的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租住。單位租賃房出租經營前,單位租賃房產權單位應成立或委托相應的租賃和物業服務機構,負責單位租賃房的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對象出租單位租賃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還將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稅收優惠。
據介紹,為堅持市場化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防止出現變相違規建設福利房、解困房的情況,《試行意見》從制度設計源頭上著手,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以實現單位租賃房與市場化商品住房的有效隔離。在建設標準上,要求單位租賃房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建設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建筑標準規范規定。在權屬登記上,規定該房屋登記為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辦理小產證;且除隨同單位資產整體處置外,單位租賃房不得單獨轉讓、單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單位租賃房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后,也不得改變原租賃用途。在供應對象上,限定提供給本單位或本園區企業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引進人才或來滬務工人員租住。在租賃期限上,規定一般不超過3年;其中,由來滬務工人員承租的,應當根據其勞動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約定租期。
《試行意見》于8月23日正式下發試行,試行期為三年。意見試行前已建成并經營的職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來務工人員宿舍可以參照執行。(張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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