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屋子到底擠多少人才能稱為“群租”?記者昨天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發的有關文件中了解到,本市已規定出租居住房屋必須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至此,關于“群租”的認定已從原先對人均建筑、使用面積的考量,過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上來。
在一份名為《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進一步配合做好本市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全覆蓋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記者看到本市房管部門為配合“兩個實有”的全覆蓋管理,出臺了強化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最新舉措,除了進一步明確各出租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單位,以及人均承租的最小居住面積外,還規定非家庭成員租住一室的“集體宿舍”,不得設在居住小區內。
在今年6月網上公布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一份 《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與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曾就“群租”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若是租賃居住房屋的,規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若是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規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上述規定,當時曾一度被外界視作是今后申城界定“群租”的重要依據。但《草案》在公示期間,絕大多數市民有不同聲音。一種較為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單純從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界定是否屬于“群租”等樣式的違規租賃過于簡單化。
還有市民認為,原先《草案》公布的標準過于寬裕,“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已經高于上世紀90年代初上海特困戶和困難家庭的居住標準,用此來對“群租”加以定義太過于“大方”。
記者估算了一下,如果以“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來計算,一家三口的最低居住標準在15平方米左右,小于這一標準則有可能被判定為違規租賃;相同居住面積內涌入更多人口,也可能被視作“群租”。無論怎樣,大前提都應是“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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