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期待中,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現重大進展。
“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這是19日舉行的中央紀委四次全會通過的公報中明確的一項重要內容。
住房和投資,這兩大財產性收入,還是第一次被納入領導干部個人重大報告事項。這表明,在官員需要報告的內容中,從工資、獎金,到股票、期權,再到此次住房、投資,涉及財產性收入的內容越來越完善,完整和完善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呼之欲出。
官員財產問題,一直是一個敏感的熱點話題。在有關申報事項中,官員財產一直猶抱琵琶半遮面。由于這一制度遲未建立,一些官員擁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令公眾疑竇叢生,法律無從確認,其個人則兀自逍遙。恢恢法網由此洞開,官員腐敗便有了逃出生天之門。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一如一個透明的玻璃罩,里面的“錢”才是屬于官員的,是公眾看得見的。在此罩之外,公眾看不見的官員的“錢”,都是非法的。正所謂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官員有大量合法收入,也不會有嘴說不清,光明正大公眾認可。官員的大量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則無處遁形,無法面對公眾與法律。這將直接約束官員的權力尋租,遏制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
更令人憧憬的是,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會直接使有關刑法條款成為歷史,代之以更加嚴厲、明確的律法內容。這就是公眾所詬病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條款旨在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而施以懲罰,卻在客觀上使一些官員逃避了更為嚴厲的制裁。
事實上,不僅僅是要建立健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從禁止領導干部在職經商(為的是防止權力進行顯性的當期腐敗),到限制領導干部離職經商(為的是防止權力進行隱性的“期權腐敗”),再到報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為的是防止權力被身邊的人借用進行更隱性的尋租),現在又添了住房報告,相關制度正在系統化地構建,日益完善。(陳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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