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年,家住海珠區的彭先生購買了一套大單位,現在臨近交樓時間,彭先生就打算等房子裝修好后,把現在住的小單位賣掉,好提前還貸。不過,他發現其房產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有所不同,那么就可能會出現按其中一個時間,購房時間還沒到兩年,但按照另外一個時間,則剛好超過兩年的情況。彭先生希望等到兩年期限到后再出讓,這樣可以免征營業稅,因此他想了解,政府有關部門到底是以哪個時間作為“個人住房”購買時間的開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注明的時間為填發日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將通過直系親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生直系親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按房地產證或契稅完稅證填發日期確定。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銷售時間以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受理轉讓申請之日確定,從而界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點。(記者 陳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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