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我父母生前有一套承租房,我未成年時一直和他們居住在此房中。上個世紀90年代,父母相繼去世,我在該房中繼續居住了一段時間,直到成家后才搬離此房,但租賃關系還一直存在,屬于直管公房。2006年,區公房管理所根據租賃證上的承租人找到我,問我是否打算購買此房屋,如果購買,需要一次性補齊該房屋所欠的房租。我考慮再三后,決定購買,于是補齊了所欠的款項,并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現在,其他兄弟姐妹認為我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繼承權,請問我該怎么辦?
應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訴爭房屋是你父母生前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權不屬于你父母,因此,不得作為遺產繼承。2006年區公房管理所找到你,并同意你個人將此房屋買下,是區公房管理所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同時也認可了你對該房屋的承租權。綜上,你的購房行為并沒有侵犯兄弟姐妹的繼承權。如果從感情的角度考慮,你可以對他們做出適當的貨幣補償。 (應慧燕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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