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在城市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租用廉租房,以前門兒都沒有。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關于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提出,退回宅基地到城鎮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
隨著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當前我省“空心村”現象比較嚴重,為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用地,同時提高退還宅基地到城鎮居住農民的生活質量,改善居住條件,《決定(草案)》新增:鼓勵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退還宅基地。對退回宅基地的,當地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獎勵。退回宅基地到城市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
在農村或者城市郊區、城中村,政府征收農民的土地,存在“同地不同價”的情況。我省原《辦法》只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做了明確規定,補償標準是按年產值數倍計算。而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按省政府的規定執行。同地不同價影響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影響到建設用地的征地工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經報國土資源部同意和省政府批準,我省征地標準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再按年產值數倍執行。這一辦法這次寫進了《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即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公平合理、及時足額的原則給予賠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規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至少每3年調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大河報)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