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3月6日電 5月1日起,海南省將實行商品住房預售款監管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預售款應存放于開發企業指定的銀行賬戶,嚴禁開發企業直接收取現金;預售所得款項應用于該預售項目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預售資金監管機構和銀行監管。
今日,海南省出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的實施意見》,完善預售許可制度。根據該《意見》,海南商品房項目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應一次性申請預售許可;開發商若未取得預售許可,以“內部認購”、“預交誠意金”、“發放VIP卡”等含有預訂款名義或方式進行銷售的,一經查實,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對于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的,發布虛假廣告、散布虛假信息的,未按規定時間公開全部房源的,一經查實,責令即時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該《意見》要求海南各市縣政府要在4月30日前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及時上報市場信息。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月土地使用權成交結果,商品住房報建面積、套數、施工面積、許可預售商品住房面積、套數等市場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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