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際金融報報道,面對眾說紛紜的“小產權”處理辦法,有專家認為不同地域出現小產權的歷史因素并不相同。
首先,小產權房是相對于大產權房而言的,是指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蓋章確認,沒有國家所發的產權證,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
在我國眾多城市郊區,在農村小城鎮建設、發展農村住宅小區劃的過程中,出現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且這種現象在農村越來越普遍,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特征。
有觀點認為,深圳出臺此項決議有其特定歷史背景。原本漁村的深圳所屬大量土地都為集體土地。該城市的快速發展使其形成眾多城中村。由此形成了深圳獨特的歷史遺留問題。而其他城市卻不盡相同。以北京為例,小產權房大多為村集體在房價飆升的價格中,利用北京土地成交的地理優勢擅自建成,并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同時,北京也不具備深圳“城中村”的城市格局。
有專家認為,深圳的“小產權”政策相對于其他城市來說并不具有代表意義。
據悉,北京郊區擁有的眾多小產權房,多以舊村改造或者舊城改造的名義進行建設。有媒體報道稱:在北京許多樓盤以“某某村舊城改造項目”來立項,利益驅動是顯而易見的。中國房地產協會副秘書長何琦告訴記者:“小產權房一般都不是正規開發商建設的。”而是由開發商和村委會合作,或者村委會自行組織建設。
由于是在農民宅基地上建設,而且由鄉鎮政府制作房產證,所以小產權房開發的土地成本極低。所以與商品房相比,價格自然大勝一籌。巨大的利潤空間讓“小產權”不斷蔓延。(記者 孫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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