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近期透露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大修時增加購房人“后悔權”后,6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在新華網的訪談中,詳細解釋了后悔權。但昨日幾乎所有接受調查的開發商,對正式合同的后悔權持反對意見。
開發商稱后悔權與《合同法》沖突
遠洋地產市場總經理肖勁表示,后悔權在發達國家的執行是以個人信用制度健全為前提的,目前中國內地個人信用體系遠沒有到可以追溯惡意退房者的程度;此外,對刻意占有房產資源的人缺乏約束。
協成經紀營銷總監丁滬、億城營銷總經理遇秀峰、順開房地產總經理王寶海等皆表示,以目前的認購期七天左右的時間,已經能夠解決后悔問題,如果有必要,可以考慮延長認購期到14天,如果將后悔權延續到合同簽訂后,會面臨與《合同法》撤銷權沖突的法律問題。但劉俊海認為后悔權和合同法的撤銷權是單獨的制度設計。
劉俊海希望開發商有自信面對后悔權
記者調查的開發商基本都對此舉持反對態度。劉俊海對于開發商集體反對感到意外,他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開發商應該有更多的自信來面對后悔權,他覺得主動接納后悔權能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對于惡意退房和個人信用系統的不完善,可以通過另外的渠道追究惡意行為組織者的民事責任,是具有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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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表示,后悔權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早期也曾不被接受的,但是后悔權能促使開發商把重要信息全面、真實、客觀、公平地披露出來,這樣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概率就小了。
為了防止濫用權力,他認為需要嚴格限定消費者后悔的時間,目前發達國家主流期限是三天到十四天,考慮到消費者在當前不太規范的市場環境下往往不夠理性,應該是長一些的時間,如14天。 (記者張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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