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買房是否有“后悔權”的話題引起了各界熱論。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后悔權”并不是一個嚴謹的概念,其正式稱謂為“冷靜期制度”。
在國內外的零售行業,類似后悔權的“無理由退貨”早已廣泛存在。此前在樓市火爆的時候曾有開發商將“后悔權”寫入認購合同,規定在簽訂 《定金合同》后3天內可無理由退房。不過后來隨著樓市轉淡,該開發商也取消了這一規定。目前國內部分行業也有“無理由退貨”這一說法,不過多集中在零售行業,例如國美規定有9天“滿意保障期”。許多發達國家在一些消費行為上也已引入了后悔權,為交易設定了“可以后悔的冷靜期”,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冷靜思考后可以無理由退貨。但在瑞典、英國等國家,規定有“后悔權”的基本都是針對小宗商品或者網上購物、郵購、電視購物等“遠距離購物”;在日本,商品基本都能實現“無理由退貨”;在直銷市場上,美國的冷靜期是3天,歐洲是7天。
后悔權可能誘發炒樓風
記者注意到,自從有了“后悔權”這個說法后,不少有志于殺入樓市的置業人士對此稱贊不已,認為是給無良開發商的一記重拳。不過對于大家的興奮,記者有點不以為然,甚至覺得買房有后悔權是相當“雷人”的想法。
有人說買房有后悔權最大的好處在于有了冷靜期或者思考期,記者看這一點并不成立。想必不少人都有買房的經歷,試問一下,大家買房時難道都沒經過一番深思熟慮么?事實上買房這個對于絕大多數中國人而言是人生大事的決定,沒有多少人不會慎之又慎,因為它承載了太多的希望,也為此要付出不小的代價。因此在買房之前就會有無比謹慎小心的思考了。而從買樓流程來看,其中又有足夠的思考期或者冷靜期。例如買房一般會經過優惠權登記、下定認購后,最終才簽訂合同,前面兩個過程都會有充分的時間供買房者冷靜思考,到底是否需要購買。既然如此,為何還要畫蛇添足再來一個后悔權呢?
在記者看來,后悔權的實行,是建立在成熟的商業氛圍和合約精神之上的。在商業氛圍比較成熟的歐美國家,后悔權是早已存在的。據說在有些國家購房也有后悔權,不過記者查詢了半天也找不到具體的措施。
反觀我國的商業氛圍和合約精神并未達到歐美國家那般發達和成熟,貿然實行后悔權,可能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例如開發商之間以此來打壓對手,例如助長了炒樓風等,最終的結果是令樓市的“游戲規則”變得混亂,倒霉的還是購房者。
你有權后悔 但要定個時限
有人認為,訂立合同后就必須依法履行合同,否則就得承擔違約責任。正如最近澳大利亞力拓違約了,也得向中鋁支付巨額違約金。這就是合約精神,否則,市場豈不是亂了套。
但也有人認為,房屋買賣有其特殊性,因為存在著不少的信息不對稱,加上發展商的誤導誘惑,令消費者常常會做出不冷靜的購買行為。因此,給消費者一個冷靜期,有利于理性消費。
記者以為,后悔權不是不可以實施,不過,應該明確定出“后悔”的期限,并得到買賣雙方的認可,這樣更公平些。否則,買了房的,一旦發現房價下跌,肯定揮舞著“后悔權”的大旗嚷嚷退房,矛盾就會變得不可調和了。現在不少樓盤在推出新一期單位時往往都采用收取誠意金的形式接受買家認購登記,基本上,這種登記的時間短則有一個星期,長則半個月,這恰好等于是一個冷靜期,在給買家一個入市“號碼”之余,也便于買家冷靜思考取舍。
因此,記者以為,買房后悔權對開發商而言并非就是“洪水猛獸”,對買家而言也并非絕對是“護身符”。只有把握得當,取得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才能對買賣雙方都公平和有利。
看發展商還敢不敢“逼客”
同事們都說后悔權有副作用,但我卻要說說后悔權的合理之處。
相信大多數人都有過這樣的體驗——看樓時在銷售人員口若懸河的“誘惑”下,很容易就掏錢下了定。但是回家仔細一想或者是和家人一商量,發現房子并沒那么好,于是后悔了。還有一種情形是發生在開盤時,開發商通過抽簽、排隊等各種形式制造火爆的銷售局面,買家看到那么多人在“搶”房子,我要不要也搶一套啊!情急之下就胡亂地選一套。結果還是后悔了。
開發商利用信息不對稱“逼客”,買家在非理性的驅使下被“忽悠”買了房。如果沒有后悔權,就不得不吃“啞巴虧”。盡管現在的信息越來越公開和透明,但實際上開發商仍處于非常強勢的地位,這就使得買家通常都在不能十分清楚了解房屋的綜合素質、規劃等信息的情況下“埋了單”。
如果有了后悔權,它就能促使售樓者主動如實地向消費者提供全面、真實、客觀的產品信息,因為唯有如此企業才能樹立良好的信譽,減少退貨麻煩,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此外,還會增加個別產品質量低劣、虛假宣傳的不良開發商的運營成本,促使整體消費環境逐漸優化,商品與服務質量得以提升。我為后悔權叫好!
房價升跌不適用后悔權
后悔權讓買家仿佛有了“農奴翻身做主人”的感覺。不過,記者認為,大家不要抱有太多幻想,認為房屋質量不好,買房之后開發商改規劃也能用后悔權去輕易退房。
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李瑾律師分析認為,有幾種情形不適用后悔權:房價的升跌并非可控范圍,屬于購房者應承擔的投資風險,不宜適用后悔權;如果發展商更改規劃,一般購房合同會約定買家享有單方解除權,即開發商變更規劃需征得買家同意,買家不同意的可按購房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發出通知,單方解除合同,已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對開發商更改規劃的情形,也不宜規定后悔權 。
在記者看來,由于現在選房的時間往往少于選青菜,在游說和人頭涌涌的現場氣氛下,客戶很容易稀里糊涂就選了房簽了認購書,等到回家冷靜下來一想,又后悔不迭。李瑾律師認為, 根據我國房地產交易現狀,冷靜期宜規定為7~10天,自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之次日起算。后悔權屬于法律規定的購房者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宜適用定金罰則。但如果之前沒后悔,等簽訂合同后才想用后悔權,記者就認為不應該支持,否則就是違反合約精神了。后悔權應該有一定的范圍和期間,不能想后悔就后悔。 (記者 陳白帆 黃濤 王荔玨 龍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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