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產權共享創新后,經適房建設對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包袱”,而有實質性“收益”可獲,這樣,經適房建設就由過去的“單輪驅動”轉變為“政治+利益”的“雙輪驅動”。
上月多路中央檢查組到地方督察4萬億使用情況時發現,經適房建設推進程度普遍欠佳。這個結局實屬意料之中,因為現行經適房建設的土地普遍采取劃撥,商品房建設用地則采取市場競拍。前者對于地方政府無“地利”可圖;后者則可使地方政府獲取大把“土地出讓金”。由此,各地建經適房普遍作為“政治任務”,推進過程難免三心二意——邊操作邊觀望 。
淮安模式卻另辟蹊徑,已悄悄作了兩年嘗試。而江蘇省內,蘇北的姜堰、如皋兩市、甚至位居蘇南核心地域的蘇州等城市,亦在安排“淮安模式”的試點。
新華社6月21日向全國發了一則電訊通稿,重點介紹淮安模式,可見,淮安模式確有不同尋常之處。
淮安模式的要旨是,地方政府出資幫助低收入家庭購買經適房、并與購房家庭共同享有經適房產權的政府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操作模式。
共有產權通過兩種形式體現:一、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此時個人承擔的購房價相當于當地同期經適房的價格;二、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5∶5,此時個人承擔的購房價相當于當地同期經適房價的70%。
以往地方政府建經適房,土地采取撥劃,淮安模式則改土地劃撥為出讓,將二者之間的土地價差和政府給予經適房的收費優惠合二為一,折算為政府出資,構成政府對經適房的三成或五成產權。
7∶3的產權實現形式,個人按當地經適房價格全價購買的經適房卻只有七成產權——相當于把經適房價格抬高了30%,但卻明顯擴大了淮安當地經適房的受益面。5∶5的產權實現形式,經適房購買對象通過再向政府渡讓兩成產權,使原本連經適房也買不起的部分困難家庭有機會提前實現“居者有其屋”。
前一種產權實現形式,相當于“向上”拓寬經適房受益面;后一種產權實現形式,則相當于“向下”延伸經適房受益面。
由此所見,淮安模式的民生傾向十分明顯,設計者解放思想確有過人之處。
市民有錢了可“贖買”政府產權——是為“淮安模式”的另一個過人之處。我將其比喻為政府為推進經適房建設“自我調動積極性”。
假如購房者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贖買”政府的三成或五成產權,按原供應價結算,5年后“贖買”則按市場評估現價結算。這一政策設計又在客觀上刺激了購房者在5年內“贖買”的積極性。如是,“淮安模式”對政府自身也是一種激勵,因為,通過產權共享,經適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地價差”,地方政府沒有“丟失”,只不過延長了幾年“收益”的兌現期而已。
以往經適房建設以上級要求“講政治、保民生”作為唯一推動力,因而地方政府總是被動應付;淮安模式采用產權共享創新后,經適房建設對于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包袱”,而是也有實質性“收益”可獲,這樣,經適房建設就由過去的“單輪驅動”轉變為“政治+利益”的“雙輪驅動”。
“淮安模式”并非唯一,我們希望,針對保障性住房這一民心工程,能看到更多的“地方創新”。(作者 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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