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其間的價差和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然而,由于并非真正“墊資”,很可能使政府失去調控動力,相反卻有了推高經適房房價的積極性: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財力有限的前提下,只有經適房房價不斷上漲,所形成的政府產權才會增加;相反,經適房房價下降,則政府利益受損。
近日,全國“住房保障及市場調控高峰論壇”介紹了一種保障房建設的新模式———家庭與政府資助形成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按出資比例共有,市民隨著收入增加可向政府“贖回”產權,進入中高收入群體后,政府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據悉,這種新模式由江蘇淮安首創。(6月22日《深圳商報》)
雖然淮安市房管局對這種新模式給予了高度自評,而且理論上講,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財力不濟,政府先行“墊資”并暫時擁有購房者可以“贖回”的產權,亦不失為一種保障性的公力救濟,但是政府作為經適房的主導者和分配者,現在又躍升為部分產權擁有者,與經濟適用房的關系不是越來越清晰而是越來越復雜,不得不讓人對這種新模式持謹慎的態度。
按照發明者淮安的政策路徑,經濟適用房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適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那么也就是說,政府之于新模式的經適房雖然擁有了部分產權,但卻未掏一分錢的腰包,僅僅是將原本應該劃撥的土地政策性改為出讓,并輔以了原本就應該具有的優惠政策。
由此將導致兩個結果:一是政府通過政策調整占有了購房者的部分產權;二是由于政府并非真正“墊資”,房價將可能只漲不降。因為,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財力有限的前提下,只有經適房房價不斷上漲,政府通過政策獲得的兜底性“資助比例”才會上升,所形成的政府產權才會增加;相反,經適房房價下降,則政府的產權比例就要下降,從而在購房者“贖回”產權或者政府收取租金的階段,政府利益受損。
這樣一種邏輯關系,很可能使政府失去調控經適房房價的動力,相反卻有了推高經適房房價的積極性。而由于“贖回”制和租金制等配套政策,使得原本救濟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共有產權政策,很容易淪為套牢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變相侵占其利益的政策,使政策道是有情卻無情。
如此推理并非臆測。仍以淮安為例,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適房的價格;按5:5的產權比例購買,則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適房的70%。無論以哪種產權比例購買,個人利益都顯然被政府利益侵占了,個人承擔了同期經適房價格,卻只擁有七成產權;個人承擔同期經適房七成的價格,卻只擁有五成產權———政府利益在其中幾乎是只賺不賠,并且有擴張的傾向;個人利益在共有產權政策下不得不讓渡政府。
事實上,當前政府之于房地產業不應該越來越密切,而應該愈來愈“疏遠”;不應該越來越糾纏不清,而應愈來愈界限分明。此前房地產業亂象頻仍、房價畸高,與政府在其中存有較深的利益糾葛不無關系。包括廉租房、經適房政策在內的住房結構政策,一個重要價值在于厘清政府與房產市場的關系,該歸市場的歸市場,該歸政府的歸政府。歸于政府的兜底性保障住房,政府在其中只能扮演提供者的角色,不宜一邊從房地產市場上抽手,一邊又將手深深伸入保障性住房領域。(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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