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配合造成業委會一直無法成立,新舊業委會交接難……針對物業中的各項疑難雜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制訂了《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多項舉措富有新意。其中,業委會成立可撇開開發商尤其令人矚目。
由于利益博弈能力失衡,業主與開發商或物管產生糾紛乃至流血沖突事件,屢見不鮮。大多數小區的物管都是開發商自己的下屬公司,屬于利益共同體,往往處于強勢地位。他們是財力、人力、物力雄厚的組織,而業主們雖然人數眾多,但沒有組織起來,多是一盤散沙。因此,要形成與開發商可抗衡的博弈能力,業主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然而事實上,小區成立業委會是何其艱難。有資料表明,廣東省有77.3%的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有些小區入伙10年,至今也沒有業主自治組織。
現行的各地物業管理條例大同小異,由于歷史原因,相關條例更多地被開發商所左右,沒有充分考慮到業主的弱勢,成為眾多小區業委會難產的主因。比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組成,這就很不利于業委會的籌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該是公正的裁判者,但現實中,有些政府部門與開發商往往有著扯不清的關系,使得公正立場難以保證。根據現有的物管條例,沒有政府工作人員和開發商代表的參與,業委會就無法籌備。而不能籌備業委會,開發商就會主導利益走向。在這種情勢下,即便成立了業委會,如果業主“席位”不足,仍然無法獲得平等的話語權,那么開發商的利益就會架空業委會,業委會反倒成了開發商盤剝業主的合法工具。
業主必須有自己的代言人,由于其始終居于弱勢一方,制度應當進行彌補。因此,《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業委會因開發商不配合可以撇開開發商成立的條款,是一個巨大的亮點。有了這一條,業委會可以名正言順地成立,從而不必顧忌開發商的阻撓。
但是,相關規定能否落到實處,關鍵還在于其執行力。由于開發商的活動能力超強,很難說他們不會采取應對措施,阻止業委會在有關部門那里獲得審批。因此,《規定》中應當細化業委會成立的過程,例如,開發商缺席籌備組多久,才算拒不配合;職能部門批準業委會正式成立,應在幾個工作日完成;如果審批責任人失職瀆職,應追究什么樣的責任等。只有細化并嚴格執行這些規定,業主與開發商的博弈能力才可能實現平等,業主維權也不必老是冒著流血、流淚的風險。
肖余恨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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