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最盼什么?無房戶又最盼什么?答案應是不言而喻的。但現實生活往往很復雜,失業者怕就業和無房戶有房不敢住的情況,有時候竟然也會發生。
眼下廣州就有一例。9月13日《羊城晚報》報道:失業的鐘先生一家三口靠妻子打工掙的800多元生活,住的是母親單位僅12.5平方米的公房。最近,他申請的廉租房批下來了,與此同時居委會也幫他找了一份月入800元的工作。但是,如果他去工作,意味著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了430元,便不能再領取低收入證。沒有低收入證,廉租房租金便將由每平方米1元漲到13.5元,兒子每學期1100元的學雜費也不能再免。而且廉租房位置偏遠,還會提高生活成本。
于是,對這位鐘先生來說,去就業不如不就業,廉租房也成了可望而不可即的水中月鏡中花。
從這位鐘先生的困局,可以看到當前扶助低收入者政策的一些明顯缺陷。一是低收入標準定得過低。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430元便不能領取低收入證,相應地也不再能享受別的一些優惠政策,但在廣州這樣著名的高消費城市,這個標準顯然有點罔顧實際。二是廉租房的租金標準不該這么一刀切。對廉租房的租戶,在衡量其收入水平的同時,顯然更要衡量其支出水平。
無論如何,不能讓一個失業者,因為去工作了而使生活變得更加艱難;同樣的道理,也不能因為廉租房的租金收得過高,讓入住的低收入戶的生活雪上加霜。讓低收入者有業不敢就,有廉租房不敢住,表明這樣的扶助政策設計失當。
而且,剛看完這位鐘先生左右為難的另類故事,又看到9月14日《廣州日報》的一則報道:廣州部分保障房小區高昂的生活成本,使得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戶主無法承受,迫使部分家庭只好出租轉租。特別是某些經濟適用房戶主無法承受月供壓力,只好收取租金還房貸,而自己只好過回以前無房或小房的日子。但這種做法卻是違規的,使得這類戶主同樣左右為難。這種“為難”,固然是由于低收入者的經濟困難所決定,但相關政策的缺陷肯定也難辭其咎。比如筆者很不明白的是,假如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戶主,確實一切條件都是符合的,則他們將到手經濟適用房出租以“經濟自救”,這怎么能算違規呢?顯然,有關部門應該將這種情況與騙購經濟適用房以出租者加以區分。
當然,如何公平而高效地扶助低收入群體,的確是個很大的難題。就此,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本身難免有其苦衷。但是,對低收入群體的扶助政策,一定要拿出最大的理解和善意。讓低收入者左右為難的扶助政策,肯定是值得反思和完善的政策。 (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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