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了一則《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專家預計,這一方面會削弱開發商拿地的沖動,同時還會促使開發商加快建設進度。(9月29日《重慶晚報》)
筆者注意到: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非“新政”,早在2008年1月,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對閑置用地征收20%閑置稅、對閑置房地產用地征收“增值地價”,也許是由于此項政策出臺不久房地產市場有所回落的原因,這一政策并未得到及時、嚴格、有效地貫徹執行。日前,國務院再次下發《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表明了在當前房地產市場已經回暖的情況下,政府將要動真格———加大此項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
一項政策出臺之后產生的效果如何,關鍵在于貫徹執行力度有多大。有些政策往往是“舉得重落得輕”,或因某種意想不到的變化和沖擊而擱淺,或因政策本身制定得不嚴密、不具體在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而打折扣。此次國務院再次發文征收土地“閑置費”,能否對房地產開發商拿地沖動、囤地行為起到抑制作用,關鍵也在于對其執行力度有多大。
首先,有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房地產開發商為了規避土地“閑置費”,在閑置的土地上先動土奠基再閑置在那兒,制造一種土地未閑置的假象,過幾年再在地上建房,建房后如果房產市場繼續看漲再捂盤惜售幾年。這不是與當前出現的土地閑置有異曲同工之妙嗎?因此,各地在貫徹執行土地“閑置費”政策的過程中,應該將上述行為視同囤地,照樣對其征收土地“閑置費”。
其次,在這一政策的刺激下,房地產開發商拿地的沖動、囤地的行為固然會因政策導向而收斂,其利潤空間也會有所縮減,但是一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開發商,會不會將征收土地“閑置費”的費用計入到建房成本之中?這么一來,土地“閑置費”政策對于開發商來說也就無關痛癢了,對抑制其拿地沖動、囤地行為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因而在此項政策貫徹執行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應該是不允許房地產開發商將其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入建房成本的。也只有這樣才能對其拿地沖動、囤地行為產生更為有效的抑制作用,同時也不至于進一步推高房價、加劇民生痛感。 (黃梔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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