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對于土地閑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9月29日《重慶晚報》)
諸多城市商品房用地閑置已是一個老問題。有研究報告稱,知名開發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間獲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塊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實際供應。如此多的城市住宅用地被閑置,其中有開發商刻意“捂地”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還是來自于地方政府。
因為,無論住宅用地閑置多少、閑置多長時間,從地方經濟收入和促進GDP增長角度,只會對地方政府有利無害。土地閑置的過程,必然導致土地資源供應進一步緊張,在土地資源出讓有限的情況下,被囤積的土地價格日日見長,同時對隨后出讓的土地價格也會形成“拉動”,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將水漲船高,房價也會被地價拉升,地方政府則會從“增值”的商品房交易市場獲得更大的稅費收入。
在這樣的情況下,絕大多數地方政府一般不會冒著得罪“財神爺”的風險,去查處他們的閑置土地。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一方面有著巨大的利益誘惑,另一方面幾乎沒有違法違規風險,地方政府當然不可能積極主動地去查處開發商。
這些問題的出現,根源還在于有關法律法規沒有給地方政府設定一根“高壓線”。因此,無論是落實已有的法律規定,還是日前國務院剛剛下發的有關收回閑置土地的“新規”,都亟待盡快另行出臺一整套制約地方政府的配套制度。譬如:一個城市閑置多大比例的商品用地就要直接展開對當地領導的問責;對于查處、沒收閑置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除了涉及經濟處罰之外,有必要與主要領導官帽掛鉤。也就是說,法律或規定不能僅盯開發商,問責的板子在必要的時候一定要敢打地方政府的“屁股”。(畢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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