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密集出臺信貸、稅收、土地等一系列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房地產業界普遍認為,樓市政策風向已發生了重大轉變,政府接著出臺系列調控政策,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可以預見:收縮房地產信貸,取消優惠利率,大規模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啟限價房建設等等,都有可能在2010年啟動。
地產專家忠告:投資房地產的人應該慎重了。
“國四條”定調明年樓市
在廣東省房協理事趙卓文看來,令房地產界震撼的消息,是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同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強市場監管,穩定市場預期,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
“這是年末政策轉向的重大標志。”事實上,在12月14日前,大家對2010年樓市普遍持樂觀態度。主要理由有三個:1.全球金融危機之后,由于政府干預而造成的資產價格泡沫正在形成,通脹壓力的預期使樓價持續上升。2.廣州樓市供不應求的態勢在2010年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3.2010年是亞運年,廣州樓市還會興奮一段時間。
2009年,樓市由低迷到反轉,僅僅八九個月時間,就走出了30%左右的價格升幅,并且出現了量價齊升的驚人現象。“地方政府(賣地)、開發商和投資客今年玩得也太過了。”趙卓文說。
令人擔心的是:年末政策風向改變,炒家會獲利了結。不但不會再去“接貨”,而且會抓緊賣掉手中的存貨。一進一出,高價位的樓市,將面臨需求不足的局面。“2007年9月27日成為那一年房地產走向的分界點,2009年12月14日又會重演那一幕嗎?確實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趙卓文認為,中國的樓市,本質上還是個“政策市”。中央政府希望“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政府是一定可以做得到的。“在2009年的這個冬天,買樓要聽黨的話。”
或催漲房價加劇壟斷
在中央明確提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勢頭之后,首先向高燒的土地市場揮出的第一記調控重拳,就是17日首次明確開發商購買土地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地價款的50%,還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此前被開發商拖欠的土地出讓金。
不過,這個政策可能是把“雙刃劍”,一方面,通過嚴控土地,打擊炒地,讓開發商不要都擠到土地市場,哄抬房價,從而少產生地王及高地價。但另一方面,開發商拿地少了,市場上供應的房子也會少,一段時間后會刺激房價上漲。
同時,土地新政也影響到中小開發商。趙卓文認為,“提高買地門檻,將阻止中小開發商參與競爭,有可能加劇國企開發商對土地的壟斷局面。”眾所周知,“地王”的出現是央企、國有房企在推波助瀾,對“不差錢”的這些“大地主”來說,“拿地首付不低于50%”實際只能造成壟斷的進一步加深,最終的結果是“國進民退”,財大氣粗的國企又將是下一輪地價、房價井噴的推手!
在昨日廣州舉行的“環球經濟論壇”上,越秀城建地產董事長梁由潘就表示,今年城建銷售暢旺,資金回籠80億元,用40億元買大學城的地并無不妥。他認為,土地價格上漲是長期趨勢,因此“正常的地王”不斷產生也就不足為奇。有些“地王”可能是不合理的,開發商拿了以后長時間不進行開發,對這種不正常的“地王”,政策上就要限制。
地方政府有什么招數
緊跟中央執行遏制樓價上漲的政策,地方政府還有什么招數?
招數1:擴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招數2:擴大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趙卓文指出,這一條對廣州市政府來說,很難。難點有二:政府土地儲備不足,資源有限;“土地財政”也讓政府猶豫不決。
招數3:重啟限價房的建設。
招數4:取消房地產的優惠政策,重點打擊“炒房”、“屯房”。房貸政策收緊,二手房買賣設定門檻,種種“應急措施”都會隨時出臺。
招數5:規范市場管理。要求發展商不“捂房”,要求中介公司“不炒房”,要求媒體“對樓市降降溫”。
招數6:響應省政府關于“三舊改造”的文件,迅速出臺廣州市“三舊改造”的實施文件。
“事實上,中央政府還有一‘終極招數’可遏制樓價,那就是物業稅的出臺。”在地產專家們看來,物業稅一天不出臺,國內大中城市樓價上漲的總體走勢不會有大的改變,所有的政策和招數都只是“治標不治本”而已。
2009年房地產調控路線圖
8月 國土資源部明確下半年嚴查囤地未建現象。
10月 國土資源部調研土地儲備情況,除要求上報土地出讓價款總額、建設用地總量等情況外,還特別要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制度的“防范腐敗機制”以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12月9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一次國務院會議上也明確提到,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其他住房消費政策繼續實施。
12月14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同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強市場監管,穩定市場預期,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
12月17日 財政部、國土部等五部委出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開發商以后拿地時,“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款的50%”。如果開發商拖欠價款,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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