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不難發覺此次拆遷變法碩果累累,但任何一部法規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對利益博弈無比激烈的拆遷而言更是如此。
筆者相信,在強大的民意參與中,拆遷變法在大方向不會出現什么問題,處于阻力方的地方利益不可能公開對抗民意訴求,而其最大的可能則是在立法的細節上做文章,所以我更關注那些看似合理、實則可能導致實踐異化的條款。
例如,規定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同時規定,此類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幾天前公布的《廣州市舊城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其中規定了拆遷小區占2/3的住戶數簽字后就可強拆,招致輿論廣泛質疑。
這種機制的引入,無疑是出于平衡政府征收效率與被征收人權益的需要,但是這種表面上看似民主的機制,能否體現出立法應有的公平?
我們在引入表決機制時切不能忽略少數人的利益。且不說草案的規定有可能在實踐中為“強制搬遷”提供借口,也不去精確地計算出一個什么樣的同意率才足以賦予拆遷決策以正當性,單就少數人的利益而言,房屋征收與補償立法顯然不能坐視不管,任由其利益“被表決”。
或許對于公共決策而言,這些極少數人的權益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但對每一個體來說,都顯得如生命般珍貴。帶著這樣的理解,立法就應為其提供另外的權利出口。其實,任何一項公共治理,對少數派權利的保護,往往更能衡量法治水準的高低。
□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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