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物業稅的消息不時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究其原因,一些人希望通過開征物業稅加大房屋所有人的持有成本,從而限制房屋價格快速增長。也有些人認為,開征物業稅會進一步推高房價,各種觀點不一而從。在輿論的漩渦中,也傳出某地方政府開始試驗性“空轉”,更有地方政府爭先恐后愿意成為“第一”。
其實,物業稅的議題需要冷靜對待;物業稅這一新的稅收制度也應謹慎論證后再考慮依法開征。
首先稅務征收事關民生,政府不應過分“熱衷”于此。
稅收的征收權屬于國家,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通過法律規定,才能開征某種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物業稅作為新稅種,其設立和開征尚需法律支持,物業稅出臺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而且,現行稅法已經有相關稅項,無需重復規定。
我國已經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作為調整使用國有土地和擁有房屋等不動產繳納的稅種。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從而使內外稅率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已經確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同時授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狀況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
因此,現在的問題是稅法執行問題,而不是另行設立新稅種。當然,如果在執行中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通過修改已有的法律來實現,而非新設立稅種。
而且,我也認為,稅收制度與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制度的協調并非開征物業稅能夠解決。
土地使用制度是我國自然資源使用制度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設計要通過經濟手段調節自然人以及企業、機構對自然資源的占有,進而實現公平。稅收制度是通過國家征稅權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將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與稅收制度對立起來的觀點本身也是錯誤的。兩種制度雖目的一致,但是基礎不同。
因此,我認為物業稅開征與否,與房屋市場價格沒有大的關系。
房地產市場價格,有市場因素,也有某些制度設計等因素,但是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本身以及現有的稅收制度不是造成高房價和資產泡沫的基礎。如果現有的土地增值稅制度、土地使用稅制度、房產稅制度能夠很好地執行,就沒有必要再設立新的稅種。當然,如果設定了新的稅種,不能很好地執行,還是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孟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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