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開征物業稅?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可極大遏制炒房行為,戳破房產泡沫,逐步實現平抑房價,讓普通工薪階層也能買得起房。二是擴大稅源,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其實這兩點相輔相成,一些支持的邏輯思維即是,如果直接開征新稅,必然引起民意反彈,假以遏制炒房的名義,便可師出有名,取得民意基礎。其實,之所以打物業稅的主意,無非是地方政府可供出賣的土地越來越少,欲開辟新的稅收渠道而已。但顯然,即便開征物業稅,能否戳破房產泡沫,尚是未知數,而可以確信的是,政府財政收入必將大為提高。
開征物業稅,就能夠讓普通工薪階層買得起房嗎?這種判斷顯然過于草率,道理很簡單,增加稅費是把雙刃劍,它既可能傷害炒房者,也可能傷害購房者。實際上,參照現實體驗,隨著稅費的增加,最終的受害者是普通購房者,因為各種稅費必然打入購房成本。如此一來,開征物業稅不僅無益于降低虛高房價,反而助推房價,令有購房意愿的人叫苦不迭,更加望房生嘆。
尤其需要厘清的是,開征物業稅,名不正言不順。從媒體報道我們可以知道,北京最早明年底開征物業稅的表達,出自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之口。一個很淺顯的道理是,稅務部門無緣決定是否開征物業稅。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換言之,開征新稅必須經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通過。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沒有民意參與的開征新稅既不合法,也必然會激起民意反彈。
眾所周知,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也被稱為“不動產稅”,它的要義在于不動產,而我們的房屋其實只有70年的使用權,即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政策,購房人只不過是一次性繳納70年的土地出讓金。正如有論者所稱:如果征收物業稅,是不是意味著可以分70年來繳納土地出讓金?對于已經購買的房屋,如果征收物業稅,是不是要退回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再說,在當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可謂多矣,有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等多達12個稅種,稅種已是如此繁多,如果再開征物業稅,無疑不合情理。
由是觀之,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物業稅,不開也罷。即便在利益驅動下,相關部門鉚足勁頭要開,在筆者看來,也要經過三個環節。首先,尊重法律程序,物業稅經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通過。其次,尊重民意,充分討論,由公眾確定稅率。最后,在土地公有制的性質剛性不變的前提下,一旦征收物業稅,應該同時廢止土地增值稅。此外,按照最基本的稅收倫理,政府收取的物業稅,應該詳細公布具體流向,保證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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