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考慮工作效率,地方政府考慮執行力,拆遷人考慮降低成本,被拆遷者也在為自己的一席之地抗爭,這中間是多方利益的較量……
全國兩會前,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引起全國百姓強烈反響。3月9日,搜狐網、燕趙都市報(網),就此熱點話題對話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王才亮。
“被拆遷人”應得事前補償
“土地是國家所有,但國家給了我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你要動我的資產,卻完全沒有我的事?”之前,開發商拿到拆遷主管部門文件,就如同拿到了尚方寶劍的情況將有望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得到更改。“一旦獲得拆遷許可,就應該和被拆遷人之間達成一個補償機制,先補償,然后再說怎么去拆、怎么去搬。”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施杰說,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原本缺位的“被拆遷人”即將獲得發言權。同時,也將解決有的干部“親開發商,遠老百姓”的問題。
施杰委員說,以前在拆遷方式上也沒有很多明確條例,所以出現了很多暴力拆遷。而像給那棟重慶最牛釘子戶斷水、斷電、斷氣、斷道路的做法也將被明令禁止。“政府的工作都是為了助民生,別只你管拆遷,其他部門管扶貧。”施杰委員說,征求意見稿體現了以人為本。
妥善界定公共利益范圍
“我注意到現在強制性的拆遷,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為借口。”施杰委員說,城市化進程中,是為了更多人的幸福,讓大家生活得更好,環境也更漂亮,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但是有個別的地方,政府及拆遷者將公共利益的概念嫁接于商業目的中去了,“這就涉及到怎樣劃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
“舊城改造就不能籠統地說是公共利益。比如說我要修一個下水道,下水道所經之處那是公共利益,或者這條路長期沒有消防通道,我需要拆出一條路來做消防通道,只有這樣為了大家的安全,才可以叫做公共利益。”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王才亮說,包括為改善舊城中基礎設施進行的改造也是公共利益,但需要防止搭順風車。
“我就做過一個有上面批文的案子,同意這個地方修一條兩米寬的馬路,結果上面領導發下來的批文是向路兩邊各擴4.5米到5米。”王才亮表示,公共利益范圍是人們爭論的焦點,“如果公共利益范圍定得過窄,實際過程中沒有意義;如果設得過寬,就會引起動蕩。”
拆遷補償機制是關鍵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公平拆遷的意見。王才亮說,他在北京曾做過一個調查——— 100份拆遷房價格評估報告,沒有一份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當地的房價賣到4萬元一平方米,而評估師出具的報告沒有一份是每平方米超過5000元的。出了什么問題?”王才亮說,過去是根據房屋的區位、新舊、建筑面積來確定價格,區位指標往往是地方政府來定,再講新舊情況,二三十年的房子一折舊就沒多少錢了,“這對老百姓沒有辦法公平”。
“評估價格完全是一種對市場情況的主觀判斷,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所以,不要以評估為基本原則。”王才亮認為,山東、北京都積極推進了一個不錯的制度,就是房屋拆遷的情況下,按新的商品房價格計價。“拆遷的價格,是之前拆遷條例經常發生糾紛的焦點中的焦點。”施杰委員說,首先就直接給被拆遷者一個必須得接受的價格,并且這個價格和市場價格之間還有很大的差異,“這樣換我,我也不服”,而新的征求意見稿就應該按照市場價,并以拆遷當時的市場價格來評定,并將價格標準細化。施杰委員認為,毫無疑問,拆遷過程中補償機制的設立,是整個拆遷條例中的關鍵和核心。(記者 宗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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