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稅務總局剛剛公布的《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的若干計稅問題。在此前“新國十條”和各地細則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況下,通知的出臺意味著政策調控的“平靜期”被打破。
根據1994年開始執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土地取得、轉讓、建設所取得的增值額。按照增值額與扣除金額的對比,稅率分為30%、40%、50%、60%四個級別,方式為預征和清算相結合。土地增值稅是我國稅率較高的稅種,實行累進稅率,房價越高,獲得的利潤越多,繳納土地增值稅越多。
早在2006年底,國稅總局下發《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稅,其中也規定了若干清算細則。但隨后世界金融危機爆發,國內房地產行業調控轉向,這一政策沒有得到嚴格執行。
此次通知可以看作是2006年通知的升級版,在不改變土地供應制度的前提下,要求比之前的規定更嚴格。而規范土地增值稅最直接的影響落到地產商頭上。政策著眼點的變化表明這次直接把“板子”打到開發商身上,從供給端來調控房地產市場。
首先,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可以有力打擊囤地捂盤行為,凈化市場,規范行業。由于土地增值稅政策要求企業在交易確認時清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囤地或捂盤雖然可能獲得更多額外收益,同時也相應增加稅收成本和機會成本,將可能使開發商囤地捂盤陷入無利可圖的境地,甚至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由于囤地和捂盤對自己的資金鏈造成嚴重威脅。
其次, 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可以抑制地產業投資熱度。土地增值稅的嚴格征收無疑會增加開發商資金壓力,從而適度降低房地產行業的投資水平,可以有效控制房地產市場的投資過熱,減少房地產企業的拿地沖動,提高房地產企業的風險意識。尤其是對一些私有的小型房地產企業的資金鏈造成不小的壓力。即便對于那些規范的大型房地產商,土地增值稅的從嚴征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他們當地王的沖動。
最后,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利于增加商品房供應,平抑房價。由于土地增值稅是按照銷售額確認,即使拿地成本很低而售價很高,仍然扣除開發成本的差價確認繳稅。這將大大沖抵開發商的利潤,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開發商加大開發力度和進度,加速資金回籠與周轉,對商品房供應量產生促進作用,從而對房價起到一定的牽制作用。
另據有關專家估算,2005年到2009年土地增值稅流失數應該在2.52萬億,按財政部公布的2009年全國稅收總收入為6萬億元為參照的話,這部分流失的稅收收入占到全國一年稅收的40%還多。這確實是一筆可觀的稅收收入。
總之,面對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投資過熱、土地資源浪費嚴重的現象,開征土地增值稅,是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客觀需要。通過采用稅收杠桿,并結合房貸政策、土地政策,國家正以組合拳的方式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其最終目的是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馬紅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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