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北美及亞洲的一些發達經濟體經過多年探索,已經建立起了相對成熟的公共住房制度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西歐、北美及亞洲的一些發達經濟體經過多年探索,已經建立起了相對成熟的公共住房制度,其在公共住房建設、分配以及管理方面的一些經驗值得借鑒。
經驗一:基本思路是大力發展公共住房。
國外住房供應體系大致分為兩個部分:市場商品化交易部分和政府保障部分。由于住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幾乎所有的國家政府都會為保障公民基本的居住權,而為中低收入階層解決住房問題提供幫助。
所謂公共住房,指的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居住問題,由政府直接投資建造或以一定方式對建房機構提供補助、由建房機構建設,并以較低價格、租金向中低收入家庭進行出售、出租的住房。
它具有這樣幾個基本特征:其一,政府的干預性,公共住房是政府進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二,需求對象的有限性,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其三,經營目的的非營利性;其四,分配標準的復雜性;其五,價格的低廉性,公共住房的出售或出租的價格低于一般的市場價,差價主要來源于政府在土地供應、房租和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性補貼。例如,新加坡實行“居者有其屋”政策時,土地價格是倒過來算的,即先把老百姓能承受的價格算出來,比如普通家庭4~6年的收入是多少,如果平均是25萬,那么房價就定在25萬。從25萬里扣除建筑成本、房地產商一定比例的利潤(非暴利)后,剩下的就是土地價格,然后按照這個價格賣給房地產商。房地產商不拿暴利,政府賣土地也不要暴利,這樣百姓就能買得起房了。
經驗二:公共住房沒有最好的模式,只有適合的模式。
公共住房問題雖然是城市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但各國解決這一共性問題的方法卻不盡相同,他們在政策制定、發展模式、保障對象、表現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以公共住房的覆蓋面來看,美國采取的是以“市場為主、適度保障”為原則,公共住房只覆蓋占總人口比例15%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加坡的組屋政策覆蓋了85%的居民;而瑞典的公益住房則面向所有公民,并不僅限于低收入家庭。從政府介入公共住房的方式來看,各國的方式也有區別,有的直接興建公共住房,有的通過優惠政策鼓勵開發商建設公共住房,有的鼓勵居民合作建設住房,有的則通過補貼等多種方式實現居民的住房保障。
經驗三: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住房專業管理體系。
在公共住房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專業管理體系,這個管理體系由不同的機構組成,這些機構從功能上可以劃分為決策層和執行層。決策層指為公共住房專門成立的決策協調機構,負責制定政策和長期發展計劃,整體負責與計劃、財政、金融、土地、法律、建設等部門的協調運作。執行層來具體落實公共住房建設和運行。例如,韓國設立了國家住房政策審議委員會,作為公共住房的決策協調機構。執行層為建設交通部,下設韓國住房住宅公社和大韓土地開發公社,專門負責建造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出租公房。
經驗四:通過完善的制度確保公共住房分配的公平。
公共住房屬于政府福利,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關系到公共住房政策實施的效果,國外在公共住房分配方面有兩點很重要的經驗:第一,要明確“公共住房是為最需要的人提供住房保障”這一原則;第二,只有建立科學、完善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才能保證公共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以新加坡的組屋政策為例,這一政策成功解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目前,有85%左右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建造的組屋,其中,93%的居民擁有房屋產權,7%的低收入家庭是向政府廉價租賃。除了政府大力發展的因素,其完善的分配制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經驗五: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確!叭巳擞蟹孔 。
為保障無力購房者的住房需求,國外在制定公共住房政策時普遍重視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為最低收入者提供“托底性”保障。各國租賃住房的比例都相當可觀。(見表2)以英國為例,在比例約30%的租賃住房中,20%左右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10%為私人租賃住房。英國政府把持續供應可負擔住宅(即廉租房)列為重要的施政目標,在倫敦2004年的新規劃中,要求中心區新增房屋的1/4為可負擔用房。
法國政府曾出臺規定,要求全國所有市鎮必須保證20%以上的住房是廉租房,否則將受處罰,政府每年撥出專項資金以長期推行廉租房和租房補貼計劃。在美國,政府為解決低收入者住房問題,制定了完善的住房補貼制度。各地方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定期對當地房屋租金進行綜合調查,向低收入人群發布住房信息。一般來講,政府對申請房租補貼的低收入家庭限定的房屋租金標準為700美元以下。根據法律規定,租房家庭只需支付其收入的1/3左右作為房租,剩余部分由政府付給房東。政府同時規定低收入者在享受政府補貼的同時,也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只要年齡在18到62歲之間,如果沒有工作或者不是全日制在大學深造,必須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至少8小時。
經驗六:通過立法和金融保障,推動公共住房發展。
國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基本都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公共住房體系的建立也得益于法律的強力保障。在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公共住房立法都是國家大法,英國十分重視住房法規,先后頒布過幾十部,包括《住房法》《住房與建筑法》《住房與規劃法》等。
住房金融有住宅業發展的“蒸汽機”、“加速器”之稱,住房金融的發展,有助于解決公共住房建設的資金瓶頸問題,對住房消費也將產生強大的助推作用。公共住房發展較好的國家,一般都有專業的住房金融機構。在日本,官辦的住房金融公庫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發放低息或無息貸款。美國在上世紀80年代建立了聯邦住宅管理局,對住房抵押貸款實行擔保。
經驗七:注重公共住房和諧發展防止貧民窟的出現。
公共住房的選址和布局既關系到城市總體規劃的和諧,也與社會的穩定和諧緊密相關。如果公共住房集中在城市特定區域,形成了貧民窟,低教育水平、低就業率、高犯罪率就會成為影響城市和諧的隱患。美國一些城市很早就備受貧民窟問題的困擾,1973年起美國政府開始把分散低收入者住房、改善社區質量納入公共住房政策,這才有效地避免了貧民窟的出現。
法國也由于“富人區”與“廉租區”涇渭分明,各大城市紛紛出現貧富對立的局面,導致社會矛盾激化,近兩年來連續發生騷亂事件。富人不敢到“廉租區”來,也不對窮人進行幫助;而住在廉租房里的窮人則仇視富人,久而久之,社會矛盾激化,暴力、吸毒、走私等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法國政府為此出臺了以“貧富混居”為主要解決方案的“城市更新計劃”,不再人為地分割富人區和窮人區,把廉租房建在普通住宅區,使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同在一個屋檐下”。根據該計劃,今后法國的房地產商開發大型樓盤,必須向政府承諾其所建住宅含有一定比例的廉租房。(文/首都社會經濟發展研究所課題組 課題組執筆人:王鴻春 張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