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最近調查發現,在過去的數年間,房地產開發企業順馳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為了解決資金緊張問題,在全國各地多個房產開發項目中,至少上百次指使、脅迫旗下員工“購買”本公司房產,憑虛假購房合同向銀行套取房貸,數以億計的資金實為開發商控制使用。
●欠貸案件同時爆發
2007年8月,上海市徐匯區法院接連受理5起拖欠房貸案件,原告均為中國銀行上海閘北支行。被告的5個人,先后于2004年、2005年購買“陽光海岸”小區的別墅住房。他們在支付了30%的首付款后,向銀行貸款106萬元到178萬元不等。此前,他們歸還貸款的情況正常,但是自2007年5月起,他們都“不約而同”地開始拖欠貸款。
蹊蹺的是,被告的5人在向銀行貸款時,均為順馳上海公司旗下上海海岸線置業有限公司的員工,而海岸線公司開發的就是“陽光海岸”房產。目前,法院對這5起案件已經先后判決或調解,被告均須還清所有貸款,否則抵押的房產將被銀行收回。
幾乎與此同時,上海市黃浦區法院也受理了3起類似案件。案由同樣是拖欠房貸,被告同樣是海岸線公司原員工,涉案房產同樣是奉賢區的“陽光海岸”樓盤!
●“套貸”之中藏玄機
作為房產公司員工,這些貸款人為什么“不約而同”地選定了本公司開發的樓盤?為什么又“不約而同”地拖欠房貸?一位涉案員工向記者講述了其中的玄機:
“2004年,在未經我們個人同意的情況下,順馳上海公司高層圈定了中層七八個人,要我們買下海岸線房產的尾盤,簽訂買賣合同后向銀行拿貸款。公司跟我們說,這些房子如果賣掉了,就解除我們的抵押貸款。
“其實,順馳在上海青浦區開發‘藍灣公寓’小區時,剩下近10套尾盤,也是用類似方法‘套貸’的。順馳不僅讓員工去‘套貸’,還把一些尾盤房子做了‘工抵’。所謂‘工抵’,就是開發商付不起工程隊的款子,讓工程隊挑房子,然后房產公司給他做預售合同,讓工程隊拿合同去銀行貸款,拿到現金后結算工程款,多退少補。”
●開發商申請當被告
如果順馳公司不被收購,其大規模“套貸”的行為還不會被發現。從事收購業務的一位人士說:“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保守地說,順馳用類似方法‘套貸’的行為,在各地不下上百起,涉及資金上億元。”
這里有一個典型案例:2005年7月,蘇州工業園區順馳置地有限公司與自己的員工李某訂立商品房銷售合同,李某購買“湖畔天城”小區商品房一套,總價83萬余元。蘇州順馳公司在合同中寫明,如果雙方出現爭執,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端,而非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必須公開審理,仲裁則無須對外,外人也就無從得知內情。”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釋其中“奧妙”。此后,李某拿著買房合同,向中國建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申請放貸,銀行放貸58.7萬元。
2007年8月,蘇州順馳公司向蘇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稱李某并未交付過購房款,“該合同訂立的目的是因申請人資金緊張,借用被申請人的名義,訂立了《房屋銷售合同》”,“訂立該合同并不是為了買賣商品房,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向銀行借款,故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仲裁部門采信了蘇州順馳陳述的事實,根據合同法判定合同無效。
記者了解到,在申請仲裁前,蘇州順馳已經為李某還清貸款,因此要把房子收回,并不惜承認自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向銀行借款”。
●層出不窮緣于違法成本低
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副主任華偉說,開發商利用員工“套貸”,其目的有二:第一,緩解資金鏈緊張;第二,在房價上漲的心理預期下,制造房屋已經售出的假象,達到“捂盤惜售”目的。“這些案子之所以能暴露出來,是因為開發商的資金鏈發生了問題。如果資金鏈不發生問題,恐怕還暴露不了。”華偉說。
專家認為,房地產開發商違法成本過低,必將導致“套貸”等違規違法行為層出不窮。華偉說:“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厲處理‘套貸’開發商,并將其列入黑名單。”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副教授孫萬懷則表示,刑法規定,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可以認定為金融詐騙罪,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
對于那些成為開發商“棋子”的員工,專家認為他們雖然值得同情,其行為卻并不可取。“雖然他們是被指使、脅迫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人的確抱有與公司‘一起成長’的幻想,也就是說,在‘捂盤’高價出手后分一杯羹。”孫萬懷表示,這些員工不僅要承擔完全的民事責任,而且事件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按照刑法規定,他們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作者: 楊金志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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