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套房產,親生父子反目成仇,10年間兩次對簿公堂。近日,梅州市興寧法院對這起“家務案”進行執行調解,產權歸子,居住權暫歸父,使這宗父子爭房案終告平息。
事出意外
子托父買房不料居所被占
據悉,1997年10月,朱某夫婦出資10萬余元委托朱父在興寧市大坪供銷社購買一套門店,同時雙方簽署了“1998年5月23日委托書”,以此證明該房產的所有權屬于朱某。豈料,朱父未經兒子同意,將該房登記辦理為自己所有,之后強行入住該房屋,致使朱某返鄉后無家可歸。
由于多次調解未果,無奈之下,朱某只好將其生父告上興寧法院,父子爭房案一時在當地鬧得沸沸揚揚。
在庭審過程中,朱父辯稱自己被兒子誣告,房子是其出錢、出面去買的,至于“1998年5月23日委托書”朱父則表示那是虛假的,并無法律效力。朱父還表示自己其余4個兒子也堅決反對朱某私吞房產,加之自己原來的住所房頂破裂,隨時有倒塌危險,所以這套房產理應歸他。
司法鑒定
被委托人簽名確為朱父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1998年5月23日委托書”上,被告朱父已明確說明其受原告朱某的委托購買了該房產,該房產權屬付款人朱某所有。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委托書進行筆跡鑒定,認為被委托人的簽名確為朱父所寫,該委托書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房地產轉讓合同、朱父支取朱某存款等相關證據材料均證實朱某為爭議房屋的實際出資買受人。因此,盡管朱父表現得“十分憤怒”,法院最后仍依法將房產判歸朱某所有,而朱父未經其同意強行入住該房屋,屬侵權行為,應迅速搬離該房屋。
調解爭執
子讓居住權父子握手言和
朱父并不服興寧市法院的判決,向梅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后,朱父又向梅州市檢察院申訴。同時,朱父還向梅州市人大申訴,在新聞媒體(包括香港《大公報》、《文匯報》等,朱某現居香港)登發文章,對朱某進行人身攻擊,同時歪曲法院判決。父子矛盾不斷加大,父子關系趨于決裂,70多歲的朱父甚至揚言,死都要死在房子里。
因朱父未能自覺履行法院判決,案件遂進入執行程序。興寧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召集父子雙方進行了耐心調解。朱某表示,此房在確定為自己所有的前提下,可給現住危房的父親居住至去世,并放棄要求父親承擔訴訟費的請求,朱父也表示接受和解方案,放棄對該房產的爭執。
父子倆最終握手言和。(陳球 盧穎 廖思謙 黃義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