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歲的桂老漢10年前與胡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可是這份協議的實際性質卻引起爭議。
近日,南匯區法院審理認為,這份《房屋買賣協議》實屬租賃協議,判決協議解除。桂老漢將二間房屋返還給胡先生;胡先生扣除房屋使用費后返還桂老漢8500元。
兩間房惹糾紛
1996年4月25日,單身的桂老漢與胡先生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房屋兩間進行全裝修,價款1.2萬元,由胡先生幫助完成。舊房價5000元,連同裝修費1.2萬元,共1.7萬元,由桂老漢承擔;桂老漢百年之后,該房屋產權歸胡先生所有,桂老漢親屬無權過問;桂老漢生前享有絕對房產權,但無權變賣、出讓或轉租等內容。經裝修完工后,桂老漢住進了上述房屋內。近來因桂老漢需對房屋修繕,雙方為權屬發生爭議。去年11月,桂老漢起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買賣還是租賃
桂老漢當庭訴稱,訟爭房屋是胡先生以1.7萬元價格賣給自己的。之后,自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最近自己需對房屋修繕時,卻遭到胡先生阻擾,并稱房屋產權是胡先生所有。由于胡先生的干涉致使其無法再居住,F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并返還房款1.7萬元。
胡先生辯稱,自己與桂老漢確簽訂過協議,但并不是將房屋賣給桂老漢,而是由桂老漢出5000元住到老(故世),1.2萬元是桂老漢對房屋的修理費,現桂老漢要求搬出房屋,其也不強求,但不同意返還房款。自己反訴要求桂老漢承擔1996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搬出日止每月按300元計算的房屋使用費。
桂老漢針對胡先生的反訴,其認為雙方間是買賣關系,而非租賃關系,故要求駁回胡先生的反訴。
法院確認租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協議的名稱為房屋買賣,但從協議內容來看,其實質是桂老漢出資1.7萬元居住在胡先生的二間平房內直至終年止的租賃協議,F雙方發生糾紛,桂老漢要求解除協議,胡先生也不強求桂老漢居住,故法院依法予以解除。由于雙方協議約定,桂老漢出資1.7萬元租賃使用年限為其居住到終年,現合同解除,根據公平原則,酌定桂老漢實際應支付胡先生房屋使用費8500元,胡先生應返還桂老漢85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為何成為一份租賃協議,主要是桂老漢在簽訂協議時,注重了形式要件而忽視了實質內容,使得桂老漢誠心買房居住養老,卻不知道實質是租賃而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從而引來不必要的房屋權屬糾紛。在此法官提醒人們在簽訂任何協議時一定要從形式到內容仔細斟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胡曉玲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