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房時,李煜父女買的房子實際面積比合同多出了3%。開發商堅稱,“除非你們補交15978元的差價,否則不給辦產權證”。李煜父女在催討兩年無效后,憑借“購房合同”中的一項“約定”,向南京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開發商“按照1%收取差價”、“辦理產權證”、“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上周,南京市仲裁委支持了李煜父女的請求,并判決開發商支付995元的違約金。
交房時實際面積多出3%
2004年,家住南京鼓樓區的李煜父女花43萬余元購買了來鳳街的一套商品房,面積為80.12平方米。2005年,李煜父女根據開發商通知,辦完了手續。正當他們打算去辦產權證時,開發商卻要求他們“補交15978元的差價”。原來,房屋實際面積為83.09平方米,比契約面積多出近3平方米,約多了3%。
按照建設部的《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實際面積比契約面積多的,3%以內差價由業主補足,超出3%部分的差價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業主。實際面積比契約面積少的,3%以內差價由開發商返還業主,絕對值超過3%部分差價,由開發商雙倍返還業主。但是,李煜父女斷然拒絕支付近1.6萬元的差價,只同意按照1%的差價補足。
差價按1%還是3%補交?
自2005年3月交房以來,李煜父女多次催促開發商辦理產權證均被拒絕。雙方為了1%還是3%爭執不下,吵了兩年也沒結果。今年4月底,李煜父女委托律師仇海軍,向南京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開發商“按照1%收取差價”、“辦理產權證”。另外,由于雙方在“購房合同”曾約定,開發商必須在房屋交付180天以內,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證,李煜父女還提出“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5萬元”。
李煜父女為何如此堅持1%?律師仇海軍解釋說,《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中還有一條:實際面積與契約面積有差異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才按“3%條款”處理。而在李煜父女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雙方就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法明確“特別約定”“適用《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而該條例第17條第1款第1至3項規定:面積誤差大于部分不超過1%,差價由業主承擔;超過1%的,業主不承擔差價并享有產權。
仲裁委裁決支持業主
開發商放棄了對3%的爭辯,轉而在開庭時提出“房產局測繪大隊把面積搞錯了”。開發商稱,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南京市房產局產權監理處測繪大隊把面積搞錯了,錯輸為80.12平方米,在竣工時予以糾正,最終測繪結果為83.09平方米。對于開發商的抗辯理由,南京市仲裁委不予考慮,并裁決李煜父女按照1%補足差價4310元。
對于李煜父女關于“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5萬元”的要求,南京市仲裁委只支持了995元。律師仇海軍解釋說,李煜父女自2005年來一直向開發商催促辦證,但均無錄音證明。直到今年4月委托了律師后,才知道要錄音取證,結果只拿到10天的違約金。仇海軍在此提醒讀者,在買賣房屋過程中的一切糾紛,都應及時取證,這樣才可以討到應得的違約金。(記者 黃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