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小長假,李先生夫婦過得不開心,他們在4月30日接到法院判決,必須賠給房東6萬元違約金。學區房沒買成,還倒貼進去6萬元,這讓李先生夫婦懊惱不已。
和大多數父母一樣,外地來杭的李先生夫婦希望通過購買學區二手房來解決孩子的擇校問題。他們看中了江干區采荷社區附近一套掛牌價為80萬元的房子。李先生說,看中這套房子,首先考慮到是學區房,另外中介公司承諾可以為他辦理公積金貸款,房貸月供在承受范圍之內。
看了學區房匆匆下單
去年6月21日,李先生夫婦交了一萬元定金后,與中介公司、房東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合同里約定,李先生夫婦于2008年7月6日前將首付款32萬元打入中介公司賬戶。付款到賬后,李先生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后兩個工作日轉付給房東。房東于2008年11月15日之前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并協助辦理一切手續。
李先生說,中介公司隨后告知他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而通過商業貸款每個月的按揭款則要多出很多。考慮到妻子沒有工作,按揭壓力太大,李先生猶豫了。李先生同時了解到,即使購買了學區房孩子也不一定就能到學區所在學校上學。這更讓李先生夫婦不想購買這房子了。
“我們一直認為是中介公司違約在先。”李先生夫婦認為交易沒有達成,主要責任應該在中介公司。沒想到,房東隨后以李先生夫妻違約為由,將兩人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夫妻支付16萬元的違約金和房價下跌導致的損失10萬元。
原來,在轉讓合同簽訂后不久,李先生夫婦提出自己資金不能如期到位,于是向房東提出延期支付房款的要求。三方又在2008年6月27日簽訂了一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里,李先生夫婦同意在2008年10月30日前履行付款義務,房東同意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交房。協議里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重新約定:若李先生夫妻未依約將首付款打入保證金賬戶,則應支付違約金16萬元,同時雙方到中介處解除合同。
法院判定購房者違約
在法庭上,李先生夫婦提道,在三方補充協議里還有一條,在交款交房期限均延期處理過程中,涉案房子由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只要有客戶購買該房,三方就無條件解除原來的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定金退還,各方互不追究他方責任。而到了7月中旬,他們發現中介公司并未將房屋掛牌銷售,向采荷一小咨詢購房入戶事宜,得到的答復是不存在這樣的政策,這才發覺被騙。李先生夫婦表示,他們為此還專門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均沒有結果。
至于房價下跌損失,李先生夫妻認為沒有10萬元那么多,該房產處于中心區域,即使下跌也不會很多。
江干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4月30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房東與李先生夫婦簽訂的轉讓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李先生夫婦按約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將首付款人民幣32萬元打入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構成了違約,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李先生夫婦關于中介公司虛假承諾其可以享受購房入戶政策及在其交首付款之前拒絕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辯解,沒有直接有效證據支持。
鑒于房東放棄對涉案房屋進行重新估價,認可現價78萬元,李先生夫婦以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為由要求減少,理由正當,法院根據實際情形,判令李先生夫婦賠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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