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遷新居本是件令人開心的事,但不少買房人的真實感受卻是幸福中難隱“窩火”。“且不說房價高,你傾盡所有,還得從頭到尾任人宰割。”楊光先生憤憤不平,在整個商品房交易中,為什么購房人總不能擺脫受擺布的“綿羊”角色?更多的買房人則在網上表達新年愿望:消除商品房交易中的三大“霸王”行為。
楊光在上海浦東買了套房,農歷春節前正式交付。交房當日,開發商臨時通知業主,由物業公司代為交付;物業公司則要求,業主必須先簽協議,并交清六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公共維修基金及其他各項費用,然后才給房屋鑰匙。收房時究竟該先驗房還是先簽協議、先交費?楊先生的質疑所指正是眼下房屋交易環節的投訴熱點之一:“霸王交付”。
所謂“霸王交付”,就是驗房在先、繳費在后的交房順序被開發商強制性地顛倒了,目的在于逃避其應承擔的房屋質量責任。楊光說,因為想“息事寧人”,他按照物業公司的要求簽了約、交了錢,結果拿了鑰匙才發現,物業公司根本不管驗房的事。楊先生只好自己請來驗房師后發現一堆質量問題:水泥地高低不憑、門框不正、甚至客廳的開間兩端不等長……等再去找開發商時,開發商竟回答:房子已經簽收了,找物業公司維修吧。
如果說先繳費還是先驗房尚屬程序上的霸道,那么,“霸王險”、“霸王約”則屬于實體性霸道了。
所謂“霸王險”,是指買房辦抵押貸款時,借款人(也就是買房人)竟要為銀行房貸投保。保險的購買人是買房人,而保險的受益人則是銀行。既然房屋已經抵押給了銀行,并且銀行已經賺取了所放貸款的利息,貸款風險理當由銀行自負。但現實中,買房人必須為銀行購買保險,開發商還與銀行聯手指定保險公司,買房人只得為此付出少則數千元、多則上萬元的保費。
“霸王約”的不公平性與“霸王交付”“霸王險”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盡管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已經是主管部門統一的制式合同,但合同中的選擇性條款、補充條款,定奪權在開發商,買房人只有“簽字畫押”的份。再不公平的條款,買房人的反對往往只能得到售樓人員千篇一律的回答:“公司就這樣規定的,條款不能修改,要么你不簽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面對“霸王交付”“霸王險”的猖獗,有關主管部門應該適度干預,明確規則;而對于“霸王約”,則要更多地依靠供求關系來改變。
業內人士指出,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購房合同應明確公共維修基金交納時間,譬如規定:由業主個人交納的,需在房屋實測面積出來之后、在辦理入住手續之前交納;如業主自愿讓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代繳的,可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代繳方必須在多少工作日之內提供專用發票,以避免資金被挪用。
而對于“霸王約”,業內專家認為,解決之道在于供求。要改變這一現狀,就得先改變商品住宅的供求關系。
但正如房地產研究者李開發指出的那樣,目前房地產市場一個大問題有待解決:各類房屋計劃供應量與社會需求量沒有管理與供應指標,供需不搭界,開發沒有指標,位置沒有明確,囤地待漲價成了普遍現象。(徐壽松 蔡國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