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房盡管有諸多優勢,但相對新建商品房的買賣行為來說,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尤其一些二手房產的“社會屬性”隱蔽性強,加之買賣雙方由于信息不對稱,就會存在一些交易風險。為此,跳蚤市場有關專家為市民防范二手樓市的六大潛在陷阱或可能發生風險的“部位”支招。
陷阱一:產權狀況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另外,根據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實踐,若房屋仍設定有抵押,房地產交易中心也不會辦理此種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上述兩種情況常常會被購房者所忽略,而房屋業主通常又不會主動提及。如此一來,可能造成買賣合同已簽訂、買方首期款也已支付給業主后,在辦理產權過戶的過程中,發現房屋不能轉讓,由此可能給買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購房者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以確定該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陷阱二:房屋類型
現在二手房市場上的房屋大部分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轉為產權的使用權房。如果這類使用權房未取得產權證,根據有關規定是不能轉讓的。另外,若求購的是非居住用房,則該房屋的類型必須為商業用房,因為商業用房才可辦理營業執照,否則,若購買住宅房,購房人將無法從事預期的用途。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應查看業主是否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并確定其房屋所屬類型。
陷阱三:合同簽訂人
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合同應由購房人與房屋產權人簽訂。如果購房人忽略驗證合同簽訂人是否是產權人,及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產權人,則產權人或其他共有權人若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其委托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那么,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由于合同未成立而給其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舉證責任在于購房人。發生這種情形,對購房人非常不利。
規避方法:根據產權證或其他法律文件確定產權人。若簽訂合同的并非產權人,購房人應要求其提供產權人出具的公證過的委托書。
陷阱四:模糊付款方式
很多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房屋價款達成一致,對于具體的付款方式卻未給予應有的重視,結果在其后履行過程中,常常由于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
規避方法: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付款流程和時間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
陷阱五:交房模糊約定
有時,買賣雙方對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確的約定,但卻疏忽了交房這一重要環節。在此可能會涉及到交房的具體時間,交房時相關費用的結算。若無具體約定,則可能出現逾期交房,卻無法追究業主違約責任的被動局面,及相關費用無人結算的尷尬情況。
規避方法: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房日期,及應由哪方于交房前結清包括水、電、煤、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陷阱六:非居住用房稅費
購買、出售非居住用房需繳稅費的種類、數額與居住用房有較大差別。在實踐中,若由于對購買、出售非居住用房應繳稅費估算不足,則可能出現大大超出購房人原先預算或嚴重影響售房人預期收益的情形。
規避方法:簽訂合同前,雙方應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請教專業人士確定非居住用房買賣應繳稅費的具體種類及數額,做到心中有數。(侯錦陽 方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