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中,中介公司本應按照法律規定為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然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的兩案中,購房人為辦理銀行貸款,在中介普潤公司操作下與出售方簽訂“陰陽合同”,最終因貸款問題致購房不成,中介普潤公司要求買賣雙方支付傭金3.5萬元訴訟請求被判駁回。
2005年2月,陳先生夫婦為出售其位于南丹東路上的兩套房屋,找到中介普潤公司。在普潤公司的居間下,陳先生夫婦與張女士姐妹分別達成《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張女士購買2A室房屋,張女士的姐姐購買2B室房屋,兩套房屋出讓總價為515萬元,中介費由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姐妹分別支付5萬元和2萬元。
因張女士對自己能否順利辦出銀行貸款有疑慮,在普潤公司的操作下,買賣雙方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及銀行審貸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文本均將房屋總價虛構為656萬元。為避免就房屋價格產生糾紛,雙方又簽訂了備忘錄,再次明確了實際價格為515萬元。后因張女士購買2A室的貸款未獲銀行審批,2A室房屋未能實際成交。為此,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姐姐分別支付了普潤公司傭金2.5萬元和1萬元,對剩余的一半傭金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均拒絕支付。
為此,普潤公司將買賣雙方告上法庭,要求陳先生夫婦和張女士付清全部傭金。普潤公司認為,其已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居間義務,雙方未能成交的原因在于張女士沒能辦出貸款,而這不是中介公司的責任,故傭金仍應按約支付。而陳先生夫婦則認為,其委托普潤公司將兩套房屋一起出售,但普潤公司與其簽訂了兩套房屋出售合同,實際只成交一套,所以居間義務并未完成。張女士也認為,普潤公司為促成交易,唆使其虛構房價以降低貸款在總價中所占的比例,故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因此,買賣雙方均要求駁回普潤公司訴訟請求。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普潤公司作為專業房地產居間人接受出售方委托提供訂約的媒介服務,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在居間過程中,普潤公司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和可靠,以使買賣雙方對是否進行房屋買賣有真實的判斷。然而,普潤公司在居間行為中違反法律和法規,對2A室房屋未按照真實價格簽訂買賣合同。該違規操作一方面干擾了正常的房地產買賣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使房屋買賣雙方降低了對貸款風險的預見。現因買方未辦出貸款未成交,對此,普潤公司和買賣雙方均有過錯,故普潤不能收取相應傭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普潤公司訴訟請求。(何勇)